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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主題: 總論─中國度量衡的歷史綜述  (閱讀 98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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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 四月 12, 2008, 20:19:52 pm »

總論─中國度量衡的歷史綜述:《新編簡明中國度量衡通史》第一章
吳慧 撰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計算長度容積重量的事不時發生,由長度還衍生出土地面積的計算,這就是大家所說的度量衡畝的問題。在今天要知道長度、容積、重量、田畝的多少,只要用標準的度量衡器加以實際的度量、測定、清丈就是了,但是在歷史上度量衡器的標準變遷很多,這就不能以古時的尺,石、斤、兩、畝同今時來直接進行對比。如古時常說男兒七尺之軀,現在人身高五尺多已經不矮,這是古尺短,今尺長所致。又如漢代壯勞力廩食標準每月原糧三石,數字看似很大.其實所謂一石(小石)只及現在的二市斗,古今人的食量是差不多的。又如史籍常說“一夫百畝”,即一戶農民兩個勞力耕地百畝,平均每個勞力負擔五十畝.但古時尺較短,畝也較窄,折合今尺今畝不過耕種十四、五畝,同近代北方旱地農民一家三十畝地一頭牛,每人種地十五畝相仿。還有漢代藥方每味藥用量常有。一兩以上至幾兩者,殊不知那時的斤重比現時為小,稱藥的更是當時的一種小兩,更有其特殊性。總之,要進行古今對比,不瞭解古今度量衡的變化是不行的。這不僅是日常生活的常識所需,更是研究歷史、探討問題之所需。如果要研究經濟史,研究各個時期每畝地的糧食產量以及人均糧食佔有量的變化情況,就必須先把歷史上度量衡畝的變遷弄個清清楚楚,否則將無法得出正確的結論。由此可見瞭解中國度量衡歷史的必要性。特別是在至今這個問題還沒有弄得很清,不少地方歧義很多,爭論很大的情況下,先提出一些較少窒礙而較易被人接受的說法,以作為進一步研究的基礎。應該是值得一試的事。
 
一、度量衡的起源
 
        要瞭解度量衡在歷史上的變遷,還得先從度量衡的起源說起。度量衡在中國起源很早。據考古學者的研究,在新石器時代人們已較熟練地掌握建造房屋、製造陶器等技術,這就存在著一個度量的問題。最早的度量工具,矩尺還有圓規,在距今六千年前便已產生。衣服的製作也需要有一把尺子,氏族內部分配穀物則需有相對固定的量器,如陶製圓形的缽和碗即曾充當量器使用。商品交換,最初是不大計較,後來交換越益頻繁,私有觀念加深,論堆論件過於粗率的作法,已很難適應交易雙l方的需要而很易引起爭執,為了表示公平交易也要借助於度量衡器具,以知交換物品的長短、多少,輕重。至於土地,為了在氏族內部各家族之間合理分配,避免糾紛,需要一套計算畝積的方法。開始時是用同樣的木棍以同樣的次數在土地上劃出等長直線,後來以固定的尺來量地。按照一定地積征收一定數量的公共積累以至向上繳納賦稅,量器在這上面也就大有用武之地。大致說來,度量衡就是這樣隨著客觀的經濟活動的需要而產生,由粗而精,逐漸趨於完善。度器(尺)產生最早,量器次之,衡器又次之。這是因為容積以至重量均可從長度推出,度是最基本的,器具的製作也以長度最為簡易,量器較難,權衡則更為複雜,需要較高的手藝;它的出現已是在交換相當活躍的時候了。

        在中國歷史上度量衡到底創造於什麼時候?相傳在黃帝時代已初具規摸。史言黃帝命“隸首作算數”;又言黃帝“設五量”(《大戴禮記‧五帝德》,五量即權衡、斗斛、尺丈、里步、十百),“而律度量衡由是而成焉”(《通鑑》)。黃帝時代(公元前2697—前2598年)原始社會已日趨解體,而原始社會已有的優秀文化多集中地在此時體現出來(各種發明都歸功於黃帝),說度量衡濫觴於黃帝時代是有可能的。黃帝時能做到“市不預賈”(《淮南子‧覽算訓》,預,欺誑之意),交易中無欺詐,與度量衡制度的確定也不無聯繫。黃帝而後,少昊也“同度量,調律呂”(《世本‧帝系》);虞舜這位擅長交換的部落首領,接堯之位後,更是“同律度量衡”,對這件事倍加注意。所有這些記載雖較零星,卻已足以反映有古老文明的中國,其度量衡的發生和發展也具有悠久的歷史。
度量衡以什麼作它的標準物呢?在歷史上經歷兩個階段,先是以自然物為標準,以後才有人為的標準物,據以來制定標準的度量衡器。最初始的自然物是人體的器官,即用人自身的手足和手足的動作來作為度量的標準。《孔子家語》說:“夫布指知寸,布手知尺,舒肘知尋(八尺),斯不遠之則也。”意思就是;中指中節上一橫紋謂之一寸;拇指同中指一叉相距謂之一尺;兩臂伸長剛得八尺,謂之一尋。《說文解字》也說:“中婦人手長八寸謂之尺”,《孔叢子》則說:“跬,一舉足也,倍跬謂之步。四尺謂之仞,倍仞謂之尋,尋,舒兩肱也。倍尋謂之常。一手之盛謂之溢,兩手謂之掬。”尺以上的長度以及容量單位的命名也都和人的動作有關。以人體為法是遠古時度量衡最原始狀態的反映,但人身之不同,猶如其面,概念畢竟太粗率了,所以後來就有以人體之外的自然物來代用。最初一條平直的樹枝,日常的盛器都曾作為這樣的代用物,但只不過是臨時拿來使用,並非度量衡的專用器具,更談不上標準的製作。

        度量衡的進一步發展是以穀物─黍為“自然物”並與音律相聯繫,製作律管,以律管這樣的“人為物”作為制定度量衡的標準。史籍所言的“律度量衡”表明度量衡與律已完全相提並論,結束了原始的用人體、木棒、陶器等度量的歷史,而揭開了新的一頁。儘管《史記》有“禹,聲為律,身為度,稱以出”之語(《夏本紀》),但這是後人尊前王之意,並非夏禹自己真的以身為法來重定度量衡的標準,也不是到夏代度量衡尚一直停留在很低的水平上。
 
二、黃鐘秬黍定度量衡說
 
        度量衡和音律相聯繫,很早就有黃鐘生度量衡並以秬黍為法的記載。度量衡史學者以此說“為國度量衡定制之所本,研究中國度量史者自必須於此中考之。 (吳承洛:《中國度量衡史5頁》相傳以黃鐘為度量衡標準的作法是從黃帝時開始的(《呂氏春秋》)。黃帝時代相當於埃及第四朝之世即金字塔朝,“經土設井”,初期的井田制已產生,社會已有一定的文明基礎。建立在這基礎上的,以樂律為制定度量衡標準的新階段的出現,不能說是完全出於附會。“同律度量衡”其由來以漸,不能說是始發端於黃帝以後四百年的虞舜之時。

        黃鐘秬黍定度量衡之說,載於《漢書‧律曆志》中。志曰:“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長短也。本起黃鐘之長。以子榖秬黍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而五度審矣。” “量者,龠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於黃鐘之龠,用度數審其容,以子榖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實其龠,以井水準其概(注:井水取其清潔,注滿龠內,以水平面準其龠口之平。概是量米時刮平斗斛器具,龠口平,概即與水平面密接)。合(二合)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十斗為斛,而五量嘉矣。” “衡權者,衡平也,權重也,衡所以任權而均物平輕重也。…權者,銖兩斤鈞石也。…本起於黃鐘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兩之為兩,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簡言之就是:以中等大小的黑黍(秬黍)一百粒橫排,其長為一尺,九十分——九寸是黃鐘之長。黑黍一千二百粒所裝的容器,是為黃鐘之龠,二龠為一合,十合為一升,十升為一斗,十斗為一斛。一千二百粒黑黍重十二銖,即半兩,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

        上面這一大段話是黃鐘起度量衡的系統概括,記述了用黑黍和音律的尺度作為校正尺度的依據。這種用數理統計和音頻原理定單位長度的方法在當時是十分先進的。(見《中國古代度量衡圖集》序八頁,以下簡稱《圖集》)本來度量衡三者的相互關係是統一的:度是物體所占空間的位置,面積和容積乃是長度的平方和立方,而來自地心加於物體的引力的重量,在數值上等於密度乘以容積。黃鐘生度量衡說把度量衡三者的關係歸結到一個黃鐘之龠上面,在當時確可算是一種難能可貴的思維方法。

        黃鐘,相沿說是古代十二律管之一。古代用長短不同的管子(竹、銅或玉管)來審音,在口徑相同時,管長則聲低,管短則聲高。黃鐘是律管之最長者,故為十二律中最低音—宮音(五音為宮商角徵羽,宮商最低,波長最大)。與黃鐘的音律相應,黃鐘律管的長度也有一定,再以黃鐘律管為基礎,分別按照一定的比例縮短其長度,製成其他律管(黃鐘、大簇、姑洗、蕤賓、夷則、無射,前六為律;大呂、夾鐘、中呂、林鐘、南呂,應鐘,後六為呂),相和發音,絲絲入扣。可見古人以一定長度的黃鐘律管為確定尺度的標準,並由此衍生出量和權,這是有一定道理的。“同律度量衡”,度量衡與律相聯繫,都在一個黃鐘的龠上面集中體現出來,在當時確是生面別開。據漢志及呂氏春秋等書所述,黃鐘乃“黃帝之所作也。黃帝使泠綸自大夏之西,昆侖之陰,取竹之嶰穀生,其竅厚均者,斷兩節間而吹之,以為黃鐘之宮”。黃鐘之器是以竹之中有空而竹孔(竅)與肉厚薄均勻者為之。作法並不複雜。如果不把黃帝時代文明程度看得太低,黃鐘始於黃帝之時當非絕無可能之事。

        既然說度量衡的度是起於黃鐘之長,量、衡又起於黃鐘之容積及其所容之物之重,而容積則視黃鐘之長及圍徑來定,所以黃鐘之長實是關鍵。那麼黃鐘到底長多少,(注1) 容積多大?

按:黑黍百粒橫排構成的尺,稱為“黍尺”,(詳見下)周小尺(璧羨度尺、鎮圭尺,1.97釐米)為黍尺之八寸,即黍尺一尺長約24.63釐米(19.7÷0.8),黃鐘之長為其九寸,合22.167釐米。(吳大澂在《權衡度量實驗考》中提出一種叫“周黃鐘律琯尺”,長21.89釐米,其九寸為19.7釐米,正合周尺一尺;長沙出土的楚銅尺,長22釐米,與之相近。)

      量起於黃鐘之容積。《漢書‧律曆志》注云:“律八百十分為積”,“為八百十分之龠”。即黃鐘一龠之積為一立方寸容積的0.81(方九分,深一寸,見《漢志》),即(2.463)的三次方×0.81,等於或接近於12毫升(12.1毫升)。
黃鐘之容積既為12.1毫升,黃鐘之長為22.17釐米,則圓面積應為12.1÷22.17=0.5457825平方釐米,半徑之平方為0.5457825÷3.1416等於0.1737275,開方,再×2,直徑等於0.8336釐米。或是由810÷3.1416×90,開方乘2,等於3.38分,再以與黃鐘相關的黍尺之長,折合公制(3.38分乘0.2463釐米),為0.8336釐米。這個3.38分,或0.8336釐米,就是內口徑。可見黃鐘的內口徑是由圓周率、810分為積的既定比例所決定,而不是隨便冒出來的(王先謙補注漢書云:“徑必三分三厘七厘四絲”,誠確)。根據以上計算,如把黃鐘復原,則其形狀是一根長約6.66市寸(22.16釐米),直徑為2.5市分的細管子(律管)。

        黃鐘一龠容積為12毫升,這個數據十分重要。周嘉量的容積為1.2萬毫升(見下述),黃鐘一龠的容積為它的千分之一。12毫升的容器,實測,適容黑黍一千二百粒,重量是7.81克,依次遞進累計,一兩重15.62克,一斤重250克,這就是周秦時一斤重250克的來由。(注2)

      長度、容量、重量三者集中在一個黃鐘之龠上體現出來,這種由古代先民所創的黃鐘生度量衡說,理應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
 
注1:黃鐘多長?史籍所記岐異:黃鐘之長為一尺(《史記.律書》:“生鐘分:子一分”);黃鐘之長九寸,一寸九分,計八十一分(《淮南子‧天文訓》);黃鐘之長八寸一分,亦計八十一分(《史記‧律書》);黃鐘之長為九寸,一寸十分,計九十分(《漢書‧律曆志》)。四種說法雜然並見,而以九寸說最佔優勢。其實分岐可以調和。明朱載堉在《律呂精義》中說:“黃鐘無所改,而尺有不同。”意思是黃鐘之長是一樣的,只是尺子不同,故量出八寸一分、九寸、一尺的不同的結果。黃鐘長九寸,原是以“夏尺”(黍尺)為準。據《通志》所載:“夏尺十寸,周尺八寸”(夏以夏尺十寸為尺,周以夏尺八寸為尺);朱載堉也說“夏尺去二寸為周尺,。”周尺長19.7釐米(詳見下),夏尺應為19.7釐米÷0.8等於24.625釐米,約言之為24.63釐米。夏尺又稱黍尺,一百粒黑黍橫排,實測合24釐米多,正與夏尺之長很接近。

注2:據筆者在中國農業科學院品種資源研究所實測,包括山西在內幾個產地的黑黍,去掉太大太小者,多數為千粒重六克多(6.13克、6.32克、6.51克、6.54克、6.73克、6.78克),平均為6.52克。一千二百黍重7.82克。西周後期一斤重250克,一兩重15.625克,半兩重7.81克。據《漢志》:黃鐘一龠容黍一千二百粒,重十二銖,正是半兩。以文物論,東漢一分銅量容1.2毫升,實測實黍一百二十八粒,其十倍12毫升可容黍1280粒,數字十分接近。又,按劉宋之尺(長24.57釐米)所制之黃鐘,容黍即有為一千二百的;北宋胡瑗以橫黍百粒累尺(24.51釐米),其黃鐘律管容黍正為一千二百。由此可證,黃鐘一龠容積為12毫升,才能容黍一千二百。這樣說正是切合實際的。
 
        能否容黍一千二百,是檢驗是否符合黃種古制的標誌。黃鐘尺長必須達到一定的標準(以24釐米多為一尺,取其九寸),從而其容積才能達到12毫升,從而才能容黍一千二百,這麼多的黍才能有半兩之重。度量衡三者相互制約,長度如不合標準,容積、重量就無法銜接,小小黃鐘其製作條件是很嚴格的啊!

        應該指出,《漢志》所記的黃鐘並非漢代度量所制定的依據,而是度量均有差異的漢以前的制度,只有權重仍沿用漢以前之制(一斤250克)。漢代的尺(小尺)長23.1釐米,短於24.63釐米的與黃鐘相有關係的黍尺(黑黍尺,有人稱之為“夏尺”);漢代的合升斗石也非從黃鐘之龠進位而來,其半合(龠)容積10毫升,實小於黃鐘一龠之積。但是,有關黃鐘的史料卻是確實依靠《漢志》的記載才得以流傳下來。黃鐘之容積自《漢志》始著其說(810立方分);容黍之法亦始聞於《漢志》;《漢志》並指出了量與重的關係。可以說沒有《漢志》所保存的史料,就無法瞭解黃鐘。雖然《漢志》摭取劉歆在平帝時考定律之言,但屬“刪其偽辭,取正義著於篇”,並不等於全出於劉歆之手,更不等於《漢志》所記是新莽之制。新莽的黃鐘,長度、容積、容黍數目以及重量,與古黃鐘全然不一(莽制的一龠為10毫升,容黍少於千二百,黍重小於半兩),分明是另搞一套。不能把古黃鐘與新莽的那套黃鐘混為一談。以新莽的黃鐘的有關數值為據,來說古黃鐘也是如此,這實在是出於誤解。

        漢以後,由於歷代統治者制禮作樂,大都是提倡恢復古樂、雅樂,制樂者也就紛紛標榜以古黃鐘律為典則,同時用來作為制定度量衡的標準。但正如屈原在《卜居》中所云“黃鐘毀棄,瓦釜雷鳴”,黃鐘實物早已失傳(馬王堆漢墓出土的一套十二音律管是隨葬明器,非黃鐘實物,其長只17.35釐米),所謂古黃鐘律只能根據古書記載並試製成器物來進行考訂,檢查,至於古黃鐘律管所發之音,其高低如何,是無從推斷的和證實的。所以制樂諸家,莫不各樹其說,糾纏不清。有的以黃鐘之尺長為24釐米餘─如杜夔律尺、晉後尺、宋氏尺、北周調鐘律尺、開皇初調律尺、唐小尺、北宋胡瑗的樂尺,所制黃鐘與《漢志》所記大體相合,(即我們上面的計算)。有的以新莽尺為標準(23.1釐米),黃鐘之尺偏短——如西晉荀勖之尺,後周王樸之尺、北宋蔡元定所定之尺,所制黃鐘比古黃鐘聲高三律。有的則把黃鐘之尺放長─如北宋李照的太府尺(30.72釐米)的九寸為黃鐘之長(27.64釐米),明冷謙更用明營造尺定律(32釐米),黃鐘長九寸,達28.8釐米。所制黃鐘分別比古黃鐘低二律或三律。清代雖把律尺回縮(25.9釐米),以其九寸(23.328釐米)為黃鐘之長,仍非古黃鐘之律。

        在歷史過程中,黃鐘隨時應聲而有變遷,歷代黃鐘之長就並不相等,以律定尺變為以尺定律(律非古律),黃鐘作為制定度量的根據,這一原則已日見動搖以至無法維持了。至於黑黍之法,由於黍體本身和排列疏密,很難完全合乎規範,因此只不過是古時的粗簡辦法。在科學技術日益發展的後世,如何確定度量衡的標準物應有另行探求的必要與可能,而不必再以積黍為憑了。雖然如此,對較早時期度量衡的研究,黃鐘櫃黍之說尚有可供使用的價值,正確瞭解並掌握其內容,仍屬研究度量衡史者不可缺少的一種基本功。
 
三、實物的考訂是研究度量衡史的基本方法
 
        黃鐘秬黍之說適用範圍僅限於漢以前的度量衡,以後僅在考定律尺時需要聯繫一下黃鐘秬黍,在一般場合,由於各代度量衡制度迭有變遷,同原黃鐘之說已相距日遠。研究度量衡的歷史,測定過去(包括漢以前)度量衡器的數值,就轉而趨向於精求存在的實物,即所謂的“必求之古雅之器”。對實物的發掘和考訂,已成為度量衡史研究的最基本方法。

        在漢以前度量衡器的實物,傳留至今的不多,主要有商代的牙尺和戰國的銅尺,戰國時齊的銅釜、秦商鞅的銅方升,韓齊楚秦的陶量銅量,春秋時齊楚的銅權,戰國楚、中山、秦的銅、鐵權等。秦漢以降,傳世的度量衡遺物就越來越多了。《中國古代度量衡圖集》中列舉了度量衡器共二百四十種,(度七十七種、量七十五種,衡八十八種)。其中很大部分是五十年代以來在大陸新出土的文物,這些文物大大豐富了度量衡器物系列的內容。

        在傳世的實物中,大體可分三種類型。一是製作精巧的標準器。二是依照標準器仿製的通行乾世的某一時期的度量衡器,同標準器稍有出入。三是可確定為度量衡器,有的且是官府所制的,但單位量值不一,相差很大,到底同法定的度量衡標準是什麼關係,尚須很好研究。此外還有一些實物雖非度量衡器,但有銘文標明容量或重量,妥為使用,也對研究度量衡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第一類型,在標準器中最重要的是新莽嘉量(嘉,好的意思),當時只製作一百多件,分發至郡國,以便各地遵守。據記載,自三國曹魏時起,歷西晉、苻秦至清初至少有過五次發現(清初發現的新莽銅嘉量今藏於臺灣)。嘉量(斛)成圓柱體,其製作形制是“方尺而圓其外,旁有庣焉(庣音條,為正方形對角線從角頂到圓周的一段距離)。注嘉量刻有新莽的八十一宇總銘文,並分別記有斛、斗、升、合、龠五量的徑深、底面積和容積(“其上為斛,其下為斗,左耳為升,右耳為合龠”)。它是新莽時代度量衡的實物依據,體現了“用度數審其容”(從尺度計算容積)的原則。並從器重二鈞可測定斤的重量,構成了一個完整的度量衡總體,而彼此又存在著相成相通的關係。嘉量製作精湛,比例準確,反映出當時中國科學技術的高度水平。其尺寸,容量、重量,根據實測的結果是:一尺長23.0864米,一升容200.63492毫升,一斤重226.66克。雖然新莽嘉量之龠並非真正的古黃鐘之龠,其度量衡的數值都小於古黃鐘相應的數值,但它在中國度量衡史上仍具有極大的價值,在新莽以至在此前後度量衡的許多數值仍須由此器來證實之。

        在新莽嘉量以前標準量器有著名的商鞅銅方升、左壁刻有“秦孝公十八年鞅造量”的銘文,底部補刻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詔書,以“十六又五分之一立寸定為一寸”,和後來的新莽量一升16.2立方寸相同,以度審容之法的應用早於新莽嘉量近三個半世紀。銅升深2.323釐米,容積202.15毫升,與新莽嘉量也都很接近。在當時應屬精製之器,但和新莽量製作的精巧相比,仍不可同日而語。

        第二種類型是通行的度量衡器,與標準器不完全一致,一般說差度不大,量器差得大些(秦律允許誤差在百分之五以內),衡器製作最難,故誤差最大(秦權有比標準器超重百分之6.3的,也許其通行)。要說明度量衡的單位量值,不能只摭取一器之值來代全面,而應有足夠多數的器物來進行研究。

        第三種類型亦表現在衡器上面。其差別很大,有的是地區性的,有的則是行業性的。也有的是前後不同時期的變化。不能把這些不同條件下度量衡的單位量值無分析地加以平均,“籠統平均數”沒有多大的意義。

        由此可見,實物的搜求和考訂是基本的研究方法,但決不是唯一的方法。已有的實物問題也還不少,何況許多空白尚無實物可以證實。因此,不能以目前尚未發現相應的實物,而否定歷史上曾有某種度量制度的存在。欲求觀點全面,尚須開拓思路,乾度量衡器之外更多地找一些根據或線索以為參證。

注:新莽嘉量斛方尺而圜其外並庣旁圖,詳見吳承洛《中國度量衡史》162頁。

按:不論一尺的長度多少,黃鐘一龠的規格,其容積總是810立方寸,二千倍為斛的容積,即1620立方寸,以斛深一尺除之,斛底圓面積應合162方寸。但由“方尺而圜其外”以定圓積,不足此數,須加“庣”若干。庣之長為九厘五毫,即0.0095尺(一根對角線有兩庣),由此斛直徑為2的平方根加2×0.0095,等於1.4142136×0.0095,等於1.4332136尺;半徑為0.7166068尺,即7.166068寸,斛圓面積等於7.166068寸的平方×圓周率,等於162方寸(新莽時之圓周率為3.1547,較現時為大),162方寸×深10寸等於1620立方寸,大於下述的周禮嘉量的容積1570.8立方寸,差別就在多了庣旁之數。
 
四、以貨幣來考證度量衡
 
        過去的度量衡史研究者很重視以貨幣來考證度量衡,認為這亦是考古之一法。看來在這方面確應加以注意,但範圍不能任意擴大,計算應予慎重,避免用之不得其法。

        吳大澂、吳承洛將周代古幣和秦半兩來考周秦的權重,這一嘗試其實並不成功。

        在先秦魏國貨幣中有一種叫“梁正尚金當寽”的布幣,二吳都以此為例來考其重。寽的重量多少?現多數人傾向於一寽十二銖,即重半兩。魏都大梁(今開封),故魏布幣稱“梁正尚金當寽”,意思是梁地鑄造的正規上等錢當一寽使用;另外,“梁充釿五當寽十二”,則是充當五釿的錢當十二寽使用,即一釿當2.4寽使用。據中國歷史博物館錢幣組的資料,一枚當寽布有輕有重,自7.8克,9.0克,13.4克至15.6克不等。布幣的“當寽”應指貨幣中的含銅量重一寽(約7.8克),而不是幣身總重一寽。於一寽的銅以外,再加鉛錫,鑄成布幣,由於所加鉛錫不同,所以各批布幣就有差異,相差1.2克,大小重量差別並不顯著,後來錢進一步縮小變輕,成色降低,一枚布幣含銅量就不到寽,只是名義上仍稱一寽。到總重量不足一寽,實物含銅量就更少了。最後鑄造總重量和含銅量更低的大錢,五釿當十二寽只重30.8克 (早期的貨幣─空首布總重量約為30克左右),平均每“釿”只重6克多。如含銅量有百分之五十以上,則含銅每“釿”只攤為一克強,即約為一斤重250克之秤的一兩。貨幣大大減重,釿只是幣名,而不再代表幣材銅的重量標度了。這種情況是魏國經濟狀況大為不佳的反映,和早期布幣(空首布)分量較足者相比,變化很大。其它地方的布幣(平首布)如虞—釿布、京—釿布、安邑—釿布、長垣—釿布、安邑二釿布等,平均一枚布幣的重量是十克多一點至十三四克,總重量含銅量都比早期布幣相差一半還多。這樣晚出而減重的貨幣怎麼能用來考定周代的衡重呢?

       再說秦半兩錢,半兩顧名總義應重近八克(7.8克),但實際上半兩錢有重十五六克、十三四克、十一二克至十克、九克不等。都大於八克,這也是含銅量和總重量的差別問題。如半兩錢重十六克或十克,含銅量是百分之五十或八十,即八克,這就是半兩的含義所在,並非指總重量超過八克的,屬“當百錢”的秦大錢,十幾克與八克相差只一倍左右,怎能以一當百呢?本來半兩錢用的是泥範,即使含銅量穩定在半兩,鑄出的錢也輕重大小不一,所以,百姓受錢按秦律是不能舍小挑大的。不能據此求得秦的衡法。專挑為數不多、總重量稍為超過八克,但是已減重了的秦半兩錢來加以平均,計算秦一兩重的克數,這種作法自難以為人首肯。

        以貨幣考度量衡的範圍應縮小到制怍規整原意同度量衡相聯繫的新莽錢和唐開元錢,在這方面吳大澂的工作倒頗有可取之處。

        王莽時鑄造的錢幣,曾一再用來考定漢尺(如北宋的高若納所考的“漢錢尺”),因史籍載明其尺寸大小,可引以為據。如徑一寸的壯泉和徑一寸的貨泉,其十枚徑長一尺,吳氏實測,都恰為23釐米;中布之長二寸,4.66厘求,折合一尺長,23.3釐米;貨布之長二寸五分, 5.73廈米,積四枚成尺、尺長近23釐米,謂之“貨布尺”。所有這些都同新莽嘉量 寸之長對得起來。貨幣在長度方面確是起到重要的參證作用。

        新莽錢重量,大布黃千應重一兩,吳氏以九枚平均,重14.3465克,一斤重229.544克;次布應重二十三銖,三枚平均稱重為13.2705克,一斤重221.56克。兩者同嘉量每斤之重226.66克都有些出入。由於“當時盜鑄既多,不必集中法度”,名錢重量同規定重量有的不相一致;即使合乎標準的錢,使用年久也會顯得略輕,所以莽錢對權衡的考證作用就不如在長度方面的作用為大。如不合規格的濫惡錢收集越多,其平均值反與法定重量距離越遠,與其取樣多而且雜,不如適當地選用中式的代表樣本,其結果能比較正確一些。

        開元錢之製作精整者拿來檢校唐時尺長斤重作用較為顯著。

        唐代的尺有大小尺之分,小尺即黍尺,朱載堉說:“黍尺以開元錢之徑為一寸。”吳大澂曾以開元錢十枚平列,說“適合開元尺一尺”。按所摹之尺長實測為24.69釐米(同計算長度24.578釐米極接近)。大尺為小尺的一尺二寸,計之,得29.83釐米,也與唐大尺實物接近。而唐小尺迄今未見傳世的實物,用十枚開元錢的徑長,和文字記載(唐小尺和北周鐵尺等長)相互參證,不失為一種可行的研究方法。

        開元錢一枚重二銖四絫,十枚重二十四銖,即一兩。目前唐一斤的權重尚未見實物,在這種情況下,以規整的數量較多的開元錢樣本,求得唐一兩以至一斤重多少克的較合理的數值,這也是一種重要的方法。吳大澂僅以十枚開元錢稱重,得一兩重37.301克。一斤重596.18 克,由於所取的錢失之數量過少,且又偏輕,因而其結論是不可信的。唐一斤到底重多少克,尚須利用大量的開元錢來重新進行合理的計算,並與文獻資料相核對。根據中國歷史博物館所藏和近年咸陽出土的較精整的開元錢四十二枚的重量平均計算,每枚之重為4.25克,即一兩重42.5克,一斤重680克,三倍於新莽一斤之重,正與史文的記載相合。
在中國歷史上白銀也較早地具有貨幣職能,凡是在銀塊上標明斤兩的就可以用來考證衡制,計算權重。如陝西發現的唐代稅商銀錠其標明重“伍拾兩”,而實測2,115克者,折合一斤即為676.8克,遠大幹吳大澂所提供的數值(596.8克)。由此可見,除利用開元錢外,銀錠之重同樣是斷定唐代一斤重多少克的重要依據(大批實物證明,銀錠一兩之重大抵以42克以上為多,與42.5克之數接近)。在唐以後其它朝代的銀錠亦可起類似的作用(在不同時期,一斤為640、625克或600克)。

        黃金作為貨幣使用,資格更老於白銀。戰國時楚國就有叫“郢爰”的版形金幣。但各版重量參差不齊,一版內包括的小方塊大小、數目、重量都不一致,這是一種在使用時臨時剪下來稱重的稱量貨幣,很難像吳氏那樣根據郢爰來直接考定當時的一斤重多少克。可以根據黃金來考衡重的當數漢代的金幣。據盱眙出土的圓餅狀、麟趾形、馬蹄形金幣二十五塊,從其上刻劃的重量數字和實稱重量相比較,折算一斤約為250克至251克,同歷來出土實物和過去考證楚漢時期重量一斤約為250克的結論是相符的。這是以金幣來證實漢一斤重250克的確證之一。

        總之,以貨幣考度量衡的作用不可過分誇大,但也不宜棄之不顧。有選擇地審慎地使用還是度量衡史研究中可取之一法。

五、掌握歷史文獻的意義

        研究古代的度量衡,實物(包括器物及貨幣)佐證固極重要,考據工夫亦不可少,但器物失落湮沒者多,傳世者畢竟有限,且多牴牾,因此還不能不注意對文獻資料的挖掘。儘管史籍所記零星片斷,系統材料十分難得,有的言古事而成書較晚,真偽相雜,然充分掌握已有的、可得的文獻資料,去偽存真,有分析地使用,對度量衡史的研究確有重要的幫助。

        史籍之言度量衡者不外平兩類。一是由律以及於度量衡者,這是歷朝正史之所傳。《史記‧律書》開其首,成其說者是《漢書‧律曆志》。其後有許多朝代的律曆志;尤以《隋書》及《宋史》的律曆志堪同《漢志》一起並稱為中國度量衡之三大正史。另外還有音律家之所記,如宋蔡元定的《律呂新書》,明朱載堉的《律呂精義》,以至清康熙的《律呂正義》等,也可歸入這一類中。二是由數及於度量衡者。如劉徽《九章算術注》、甄鸞《算術》、沈括《夢溪筆談》、康熙《數理精蘊》等是。除了這些部頭較大的書籍中有關的記載外,其它書籍中有時也有零星記載,問題在於如何善於發現,善於利用。

        文獻資料的作用,首先在於藉此可瞭解某一時期度量衡的制度,即使在缺乏實物佐證的情況下由此亦可揭示線索填補空白,如黃鐘形制的復原及其與度量衡關係的探索,如沒有《漢志》所記,這一工作根本無從談起。又如《隋書‧律曆志》有著名的十五等尺的記述,由此可算出自漢晉至南北朝各種尺的長度;《宋史‧律曆志》又新加了六等尺,可確切地提供計算各種尺的單位量值的依據。雖然這些尺子的實物大都已不存在。研究度量衡的單位量值,依靠器物實測的數據或將參差不齊的數據加以平均,只是一個方面,如再結合文獻中所記的度量衡制所直接或間接表現的數值兩相核對,或以後者補器物之不足,即器制相濟以求其值,我們的研究成果庶幾可更加全面一些精確一些。

        文獻資料的第二個作用是在於瞭解度量衡制度變遷的歷史背景、時代特徵和經濟原因。

        春秋戰國時齊國量制有三次變化,器物猶在、數值可知,但齊量何以時而變大時而變小,何以大出小進,一反故常,不瞭解當時新舊兩種勢力的鬥爭形勢是得不出合理的解釋的。歷史上尺度的加長突出在魏晉南北朝時,道理何在?簡言之,和這一階段實行戶調製度,按長度征收絹帛有關,統治者為了加重賦稅,在尺子加長上打注意,這個問題也離不開對史的研究。可見於器制以外,歷史也是研究度量衡的一個不可忽視的要素。

        熟悉史事,以加深對度量衡制度的歷史情況和知識的瞭解,也是掌握歷史文獻的一個作用。如各朝改變度量衡制度時,不少人好把此事同考律累黍連在一起,各標其說,連篇累牘。這裏面前後有不少故事。尤其北宋爭論更大,終於導致度量衡同樂律的分家。瞭解這些,有人有事,就能豐富度量衡史的內容,指明度量衡制度發展變化的來龍去脈,從而使我們的研究生動一些、活潑一些,不致乾巴巴就剩一連串的數字。

六、中國度量衡的多元性和多變性

        中國的度量衡就其制度來說並不是單一的而是多元的,往往是存在著大小兩制,並且兩制在不同場合並行不悖的時候居多,完全實行一種制度的時候反而較少。

        在尺度方面,大尺小尺長期並施。周尺長19.7釐米應屬小尺,其大尺應是23至24釐米多 (有地區性),後漸通行23.1釐米長的大尺。到秦漢另有長達27.72釐米的大尺,原戰國23.1釐米的尺子就成為秦漢的小尺了。通常概念只承認秦漢的小尺,而無視秦漢尚有大尺之存在。這叫做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唐代之尺同樣有大小兩種。小尺長24釐米多,與周代24釐米多的大尺(黍尺)、魏晉南北朝的調樂律尺都有歷史淵源。而大尺之長近30釐米,用於調律以外的其它場合。宋代交易用的尺和調律的尺大小不同,仍與過去相類。後來迄於明清一般都是通行大尺,樂律用尺應用範圍極仄了。

        量制存在大小兩制,亦顯而易見。漢代有大石小石,小石為大石的0.6,人所共知,但當時尚有一種更小的小量器為古代(周)量制的遺存,在某些場合(如量藥)有限度地使用,這就越發增加了漢代量制的多樣性,也擴展了我們的視野。隋唐之石亦有大小之分,小石即漢制.大石乃三倍於漢(小石),唐以後官制之石才只有一種:比唐石更大的大石。

        衡制之有大小易為人忽略。一般都說隋唐有小兩大兩之分,大兩三倍乾小兩。其實漢代於通常所用的大兩之外即另有一種小兩。小兩用於稱藥,比大兩要小得多多(只及十分之一)。

        畝由長派生,畝積取決於尺的長短、步的大小,與每畝包含的步數多少。前兩因素變動不厲害,畝大畝小主要在於一畝包含的步數的變化。最先是百步為畝,商鞅變法在秦國實行二百四十步為畝之制;漢武帝時全國統一改為二百四十步為畝,是為“大畝”,但百步為畝的“小畝”的概念在相當長的時間裏依然存在。在某一時期裏,畝的數字到底是大畝還是小畝,得很好地進行鑒別。

        明確了度量衡的多元性,可使我們不致在歧異面前惶惑不解,也不致只承認一端而否定另一端。正視分歧,而以多元性來妥善解釋之.這叫做異中求通。
由多元性引起的度量衡器數值的大小差異,是就某一時期、朝代的橫斷面來說的,從不同時期、朝代的縱斷面來說,度量衡器數值的變化更多,多變性是中國度量衡制度的又一重大特徵。

        以尺度而論,周銅尺(紅黍地區之尺)的長度到新莽時維持一尺23.1釐米未變,東漢時仍為23釐米多,只略微加長,到三國西晉時一尺之長也只增為24釐米多,增長率為百分之五、六,未超過周銅尺(23.1釐米)與黍尺(24.63釐米)之間的差距。由東晉至南北朝、隋,除調律尺長度變動不大外(近於24釐米,黍尺之長),其他用途之尺其長在三百年中急劇增大,增一尺長近28至近30釐米,增長率(以23.1釐米為基率)達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北朝增率最大,南朝所增有限(仍為24釐米多)。自唐經宋元迄於明清,一尺長增至30多、31多和32釐米,與上期比增率最多僅為百分之6.6,已呈現穩定的趨勢。即使與周銅尺比,最多也增長百分之38.5,未超過百分之四十。

        以量制而論,周量器不大,每鬴12.000毫升,合今市斗1.2斗;秦漢(包括新莽)每小石合今二市斗,加大了三分之二。南北朝期間北魏北齊容器比漢時增加一倍,而南方變化不大,梁陳依古,停留在漢小量的基礎之上,只有南齊量器增大了百分之五十。自隋開始,石斗之大三倍於又漢小石,和周鬴比更是五倍於昔了。唐時大石同於隋時,每石合今六市斗,小石則同於漢時小石。唐以後量器容積又遞增,宋時增大百分之十,一石合6.6市斗,元代一石約合9.4市斗,明清一石合今市石一石有餘。以清石計,容積相當於秦漢新莽時小石的五倍多,與周鬴比,竟為後者容積的8.6倍。

        以衡制而論,情況比較曲折,與尺、石之迭趨增大不同,權重是時增時降,頗有起落。

        周秦至漢每斤大致為250克,合今半市斤,新莽時一斤之重略減(226.6克)。南北朝時東魏北齊每斤重量為新莽斤重之倍,南方只南齊每斤重量增加百分之五十,其餘都依古(莽制)。隋時大秤三倍於古,即為新莽時的三倍,一斤約重680克。唐宋之初因之,中葉以後續有減輕,元明清每斤再量減少至近六百克,即所謂清時的老秤一斤約為市秤的1.2斤。清制與漢比較.增加了近1.4皓,但比隋唐之制則減少了百分之十二。

        度量衡的增率大小並不一致,量最甚,衡次之,度又次之。這是什麼緣故呢?量的增率最大首先是因為量器的大小最難以判定,不像尺度可憑眼和手足作出適當的評驗,這樣易於從中作弊。所謂大石進,主要就用在田賦和地租的征收上面。由此欺騙農民,可多搜刮一些農產品。作為剝削工具的量器,其坑人的作用比之尺度、權衡更大得多。

        衡的增率在度量二者之間。一方面因鑒定權衡的輕重難度較鑒別尺度長短為大,故增率較大於度。另一辦面權衡從宋元至明清已越來越廣泛地用於稱銀,銀之價值高,非米粟可比,人們對權衡的注意和檢查,自亦較為精細,所以其增率較小於量。

        度的增率最小。因尺之長短可憑目測手度,舞弊情況易被發覺,故其增長比較緩和。尺度增率最甚之時是在魏晉迄唐,“戶調”征收絹布的五六百年中(以上用梁方仲的分析)。

        研究度量衡不但要瞭解其在不同時期裏如何變遷,而且要進一步解釋其變遷的原因和根據,這叫做變中求據。下面就分別來談一下度量衡三者在不同時期內各自的增率有快有慢的緣故。

        先以尺度來說,秦漢時征收穀物(地稅)都用量,而不用尺,尺與賦稅的關係不大,故當時尺度較為穩定.到南北朝,北朝所用的官尺長度驟增(調律尺無大變動),這一變化就是上已約略提到的在“戶調”制度下按丈匹征收絹布所致。貪官污吏增匹(一匹由四丈增至七八十尺)之不足,再加增尺,說是彌補損耗,實欲溢取浮收故“代有增益,北魏尤甚!”唐宋時雖仍以不同名目征收布帛,用尺較多,但政局比較穩固,經濟比較繁榮,對官吏控制也較嚴密,尺度的變動和增長就較平穩。金元以後封建政府已“不課絹布,故八百年來尺度猶仍唐宋之舊”。

         (王國維語)後世的營造尺同唐宋尺制實有承襲關係,營造尺本身受技術成規的影響,變動不大,故唐宋以來尺度增益甚微。

        增率最大,量值節節上升的量器,也是在官吏貪殘的北朝變化突出起來。隋開皇時更以古升三升為一升,是量制長期以來變化的歷史總結。其中既有承襲北朝量器已經加大的因素,又有隋代自己的新的情況。北魏行均田制,丁男受露田四十畝,租粟二石,不計休耕之地,以當年實際耕作之田而言,其稅率為每畝平均5升,隋丁男受露田八十畝,租粟三石,平均每畝出3.75升,用加大了的量器(隋比魏齊之石加大一半)征收租粟,實沖減了租稅率的下降(四分之一).北魏每畝租粟合隋開皇量為為3.33升,出入有限,還不能說隋時的租稅是與量器同步加重。唐承隋制,宋石又加大一成,田稅又大增(《宋史‧食貨志》)。林勳說:宋“二稅之數視唐增至七倍”,其所以然者,除了戶稅併入外,大概是作為承認並保護上地所有者可自由地購買土地和擁有充分的支配、處理土地的權力的交換條件。這裏有深刻的經濟原因,而不是一個單純的度量衡問題。元代地稅低於宋代很多,其量器加大,也未始不有藉此找補一些回來之意在內。

        權衡重量(指標準器)。自周至秦漢很長時澗比較穩定,這是因權衡與賦稅關係還不算大的緣故(只在收槁稅時要用權衡)。北朝魏齊權衡之重在尺度容量顯著增大的同時也不能獨獨例外。隋開皇時又進一步增重五成,其中道理與容器擴大相類,同賦稅征收標準的變低有關。均田制下的農民在交田租外還要負擔戶調,調的內容為絹、布、綿、麻,後兩者都是按斤兩計算的。隋開皇時戶調綿由北齊的八兩減至三兩,負擔率降低了百分之六十二‧五。權衡重量加重正是與之沖銷,並且總的比較負擔是有所減輕的(由227.3克降至127.5克)。唐代權重用隋制,收絹標準亦同於隋時。宋代原用唐制,只是因為宋以來大力推行專賣制度,茶鹽等主要商品都在專賣範圍之內,官府出售茶鹽時總想克扣分量,故權衡幣量在官方本身轉而出現了減輕的趨勢,由一斤重680克減至640克、625克,至明清才穩定下來(近600克)。

        穩定下來有一個重要因素,就是上面提到的官私出納大量使用白銀,人們對此銖兩必較,權衡重量就不能道便變動了。封建官吏在按銀兩征賦時,可利用“火耗”的名目多得浮收,而不必把秤錘加大,即使有暗中加重者,也不過每兩加至一錢多而已,但法定的權衡重量仍然表示不變。

七、度量衡制度上的統一和執行中的分岐

        在中國歷史上,統治者對度量衡都非常強調要建立一套統一的制度,越是中央集權強而有力的政府,統一的度量衡制度推行得越好,否則就很難保持度量衡的統一。根據可靠的史籍記載和實物的佐證,周以後特別注重統一度量衡的是在商鞅變法的秦國和秦始皇統一六國之時。

        商鞅在秦主持變法,頒佈一系列的法令,旨在富國強兵,加強中央集權。統一度量衡,廢除私室的度量衡,以削弱舊貴族的力量,也正是變法中的配套措施之一。《史記‧商君列傳》中所記的“平斗桶權衡丈尺”,即指此事而言。

        今存世的商鞅量(銅升)就是當時規定的標準器。秦始皇二十六年統一全國後即頒佈了“一衡石丈尺”的詔令,以最高法律形式宣告度量衡的統一。其實秦始皇並未創有新制,而是循用商鞅的制度和計量標準,來結束戰國以來各國度量衡的紛亂狀態。如逕用商鞅銅方升的原器而刻上始皇的四十字詔書:“廿六年皇帝盡並兼天下諸侯黔首大安立號為皇帝乃詔承相狀綰法度量則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其他存世的量器衡器上(銅方升、銅橢量、銅鐵權)也都刻有始皇詔書,有的還加刻秦二世的詔書。在全中國範圍內推行統一的度量衡制度是從秦始皇二十六年開始的;秦二世的詔書中也宣揚統一度量衡是始皇帝的功績,並表示要人“毋疑”,將此事繼續推行下去。秦王朝制發統一的標準權量衡器,實行定期檢定的制度,官方一年一度校正度量衡器(《秦簡‧工律》),規定允許誤差的範圍,超過者進行懲罰(《秦律‧效律》:“升不正,二十分升一以上,…貲各一盾”)。看來其統一度量衡法較有力有效。近年有始皇詔書的陶量及陶量殘片,還有鑄有始皇銅版詔書的鐵石權,分別在遼寧、吉林和內蒙古的許多地方出土,說明秦時的政令已達到東北和北方的邊遠地區,在遼闊的疆域內統一了度量衡。

        漢代秦興,度量衡仍承秦制。王莽篡漢,改國號為新。新莽時對已趨紊亂的度量衡加以整齊劃一,並在衡法上有所改作,掀起了秦以後統一度量衡的第二亇高潮。新莽時製作的發至郡國的標準度量衡器很精巧,每一器上刻有共同的八十一字總銘文:“黃帝初祖,德帀於虞。虞帝始祖,德帀於新。歲在大梁,龍集戊辰。戊辰直定,天命有民。據土得受,正號即真。改正建丑,長壽隆崇。同律度量衡,稽當前人。龍在己巳,歲次實沉。初班天下,萬國永遵。子子孫孫,享傳億年。”(帀即匝字,周徧之意)銘文中的黃帝、虞帝被王莽稱為初祖、始祖,黃帝有初造律,以定度量衡事,虞帝即指舜,有“同律度量衡”事。王莽好古,特把這二位抬出來,表示黃帝、虞舜以後惟我能行。這一聲調鏗鏘的有韻銘文,表明了王莽對統一度量衡確實抱有很大決心。

        以後各朝統治者為了利於稅收、便於交易,在改朝換代之初大都要整頓一下度量衡,頒佈新的統一的度量衡制度。但統一是暫時的,形於制度而已,不久度量衡又會趨於紊亂,在實際執行中往往同官制的規定發生許多矛盾。這就更加重了度量衡研究中的複雜性。

        官定的度量衡制和官制的度量衡器,只是使用於官民雙方間的收支上面,主要是官府征稅,官與民相互間的商品購銷中,至於民間交易卻往往另有一套,其使用範圍有可能更廣泛,同人們關係更密切。由於私制度量衡器全憑私制者之意加大或縮小,不顧法律標準的約束,所以其增減變動更快於、甚於官定度量衡的變動。在度量衡三者中,官、民的尺度雖有差異,但還不致過於離奇;衡器的出入就較大,不過後來又因用銀子的因素,銀秤的大小相差也還比較有限。同法定的器具相去最遠的,應數量器,大小無定,其紊亂更是不可勝言,甚至民間所用之斗其容積有幾倍於官斗的。

        民間度量衡器有它的地方性。各地區表現極為參差,市斗市秤隨處不同。如清代川斛大於湖廣,湖廣斛又大於江南。不但相距較遠的地方如此,就是同一縣內各市鎮的度量衡亦往往不同。民間度量衡器還有它的行業性,各行各業所用常不相同。以出入尚不算離奇的尺度而言,明清以營造尺(木工尺)為官尺,長32釐米,合市尺九寸六分,而實際上民間所用營造尺常有合市制接近一尺者;量布及裁衣用的布尺差別更大於木工尺,有合市尺一尺五六分的,至於織布用尺常有合一尺五寸以上者。衡器在行業間差別也很大。通常以水果、肉類之秤為最小,自農民採購棉花、蔬菜、燃料、活豬之秤最大。有時水果秤一斤不及市秤半斤,而採集原料、燃料之秤常合市秤一斤半上下,以至超出二斤者。稍後的材料表明:山東臨邑縣下面六個鎮集,其斗都大於縣城,增幅分別為百分之十五、四十、五十五、九十,以至1.1倍、2.62倍。同一縣內以普通用行秤為一百,則線秤為250,花秤為375。可見度量衡的不統一已發展到何等程度。

        在尺斗斤以外,地積的計算也很不一致。儘管中央政府有統一規定(唐代起五尺為步,二百四十方步為畝),但各地畝制實際並不統一。尺度非一、步長不同,一畝所含步數多少懸殊(有一百、二百、二百六十、六百八十、七百二十、八百四十、九百六十、一千二百步),一畝的大小就相差甚巨。不僅發生於地區之間,同一地區內畝制有的也不統一。況且地積計算單位並不統一用畝。東北各地有以響(約十畝)、天(約六畝)、方(合四十五響)來計算的;湖南湖北則以斗石來計算(一石合多少畝,省內各地又不同);江西以把、擔、扛、工,廣西以臼、瑋、戶,陝西以璕,山西以坰來計算;雲南白族以雙(雙牛耕一日之地,約合四畝)、角(四分之一雙)為地積的單位。情況之亂,不一而足。

        其實度量衡器的混亂現象又何止在民間私制私器上發生,就是官府本身所制發的度量衡器也常相矛盾,與法定標準不一。如宋代於標準的官斛之外還有加大的官斛,這是由征收稅糧加收耗米而起,一旦耗米形成定例,加大了的量器就具有獨立存在的意義。官府征收場鹽也用大斛,情況類似。另一方面交付官物則往來用不足量的“官省斛”,比足斛要小得多。時至清代官斛仍有大有小,標準斛稱倉斛、平斛,以加耗之名加大的稱洪斛。收糧放米各有不同之斛。這都是官器系列中的大小殊用之例。“上操度量,以割其下。故度量立,主之寶也。”(《韓非子‧揚權》)前人這句話一直為後王所遵。大進小出,始於官府,上行下效,私人亦各自為制,變本加厲,再難收拾了。

        度量衡的紊亂,弊莫大焉。地主、老財、官府本身用大斗小秤重入輕出,欺罔平民;髙利放糧債者用小斗量出大斗收回,剝削農民;商品交易時平民更易受奸商的蒙蔽,處處吃虧。民間諺語有“北斗七星、南斗六星,加福祿壽三星”之說。這是說一斤應給足分兩,如少給一兩折福,少給二兩折祿,少給三兩折壽。可見勞苦大眾對剝削者使用小秤的詛咒。早在戰國時莊子已說過“剖斗折衡,而民不爭”(《莊子‧胠篋》),這也是吃足了度量衡中弊端的苦頭,而提出的流於偏激的抗議吧。

        各朝各代對度量衡的紊亂,雖也有整頓之舉,但檢定、檢查措施很少落實,經唱議於一時,未久,督察之力漸弛,取締之功隨失。黠吏有塞責之意,貪官多取贏之心,豪家擅私制之利,奸商樂欺罔之便,這就是度量衡不能統一的癥結所在。

        既然度量衡如此紊亂,在令人目眩心迷的現象面前如何求得一個標準的量值呢?有些人士就是津津樂道度量衡的分岐紊亂,而認為中國度量衡在歷史上漫無定制,許多與計量有關的歷史研究工作簡直無從下手,度量衡史的探索並無多大實用價值。這種識識未免過於悲觀。

        應該承認,中國歷來是個大國,各個地區之間、官民之間、行業之間度量衡並不完全一致,這在計量時確是應予注意的,能分清情況分別計算,就應區別對待,不可籠而統之。但決不能因度量衡的複雜性,而否定計量的可能性。在使用全國性的數字時,按當時中央政府統一規定的度量衡制度(官制、官器),來理解數字所用的計量單位的長短大小輕重,這原是未可厚非的(如無法分清各地區不同的度量衡而加以分別計算或統一折算的話)。在不同時期對比時,縱然在各自的全國性數字中(如畝積、畝產),夾雜了一些地區性的度量衡差異,但這也有差異,那也有差異,前後口徑倒也一致,拿來比較,尚無多大妨礙,尤其是看其增減趨勢、幅度;尚不算太違反統計上可比性的原則。而且由於征糧、歲派、和買,都來自於官,各地也不能不採用官定的度量衡器,在中央政府控制力強大時,還較注意度量衡制度的統一,要求維持度量衡器的標準時,地方度量衡的差異又有趨向統一的力量與之相抵消。因此,不宜把度量衡的差異看得太絕對化。何況在歷史計量中,研究的主要是官私關係,既然此際用的正是官定的度量衡,非主導地位的民間度量衡的紊亂對度量衡史的研究,就無過大影響,商民關係中因度量衡而產生的具體問題,與之並無多少牽連。我們就是從這樣的認識出發來處理中國歷史上的度量衡問題的。如果不承認這一點,則整個歷史就很少可用的數字了。

        當然,在利用度量衡的歷史資料時,賬還是應該盡可能算得細些,不要把各時期的度量衡搞亂搞錯,不同地區、不同情況下的度量衡差異不能視而不見,而應該儘量作些具體分析。尤其是在微觀分析以及應用典型資料時更應如此。

        如研究糧食畝產量應用某地的方志材料時就不能不先弄清當地的畝和石究竟有多大,否則就會得出錯誤的概念。

        在研究度量衡的差異中、官制與民制的分岐中,還要看到兩者也有合流的趨勢。官制與民制兩者誠然各有使用的範圍,但並不絕對排斥,官器往往是從舊日的民間度量衡器轉化過來。兩者在空間上相對立,但時間上卻統一起來了。(梁方仲語)如尺度在民間越益加長,官府為了多征收實物,後來也就以民間常用的“市尺”為官尺了。在權重方面,由於市肆交易,小秤只對售賣方有利,“巿秤”不是加重而量減輕趨勢。官府,作為賣方時,其官秤的減輕,正是受巿秤影響而與之取齊。

       看來研究度量衡史不能因所存在的岐異而心生疑慮,止箸不前,因噎廢食是不必要的。自然,囫圇吞棗,食而不化,也是不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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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论─中国度量衡的历史综述:《新编简明中国度量衡通史》第一章
吴慧 撰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计算长度容积重量的事不时发生,由长度还衍生出土地面积的计算,这就是大家所说的度量衡亩的问题。在今天要知道长度、容积、重量、田亩的多少,只要用标准的度量衡器加以实际的度量、测定、清丈就是了,但是在历史上度量衡器的标准变迁很多,这就不能以古时的尺,石、斤、两、亩同今时来直接进行对比。如古时常说男儿七尺之躯,现在人身高五尺多已经不矮,这是古尺短,今尺长所致。又如汉代壮劳力廪食标准每月原粮三石,数字看似很大.其实所谓一石(小石)只及现在的二市斗,古今人的食量是差不多的。又如史籍常说“一夫百亩”,即一户农民两个劳力耕地百亩,平均每个劳力负担五十亩.但古时尺较短,亩也较窄,折合今尺今亩不过耕种十四、五亩,同近代北方旱地农民一家三十亩地一头牛,每人种地十五亩相仿。还有汉代药方每味药用量常有。一两以上至几两者,殊不知那时的斤重比现时为小,称药的更是当时的一种小两,更有其特殊性。总之,要进行古今对比,不了解古今度量衡的变化是不行的。这不仅是日常生活的常识所需,更是研究历史、探讨问题之所需。如果要研究经济史,研究各个时期每亩地的粮食产量以及人均粮食占有量的变化情况,就必须先把历史上度量衡亩的变迁弄个清清楚楚,否则将无法得出正确的结论。由此可见了解中国度量衡历史的必要性。特别是在至今这个问题还没有弄得很清,不少地方歧义很多,争论很大的情况下,先提出一些较少窒碍而较易被人接受的说法,以作为进一步研究的基础。应该是值得一试的事。
 
一、度量衡的起源
 
        要了解度量衡在历史上的变迁,还得先从度量衡的起源说起。度量衡在中国起源很早。据考古学者的研究,在新石器时代人们已较熟练地掌握建造房屋、制造陶器等技术,这就存在着一个度量的问题。最早的度量工具,矩尺还有圆规,在距今六千年前便已产生。衣服的制作也需要有一把尺子,氏族内部分配谷物则需有相对固定的量器,如陶制圆形的钵和碗即曾充当量器使用。商品交换,最初是不大计较,后来交换越益频繁,私有观念加深,论堆论件过于粗率的作法,已很难适应交易双l方的需要而很易引起争执,为了表示公平交易也要借助于度量衡器具,以知交换物品的长短、多少,轻重。至于土地,为了在氏族内部各家族之间合理分配,避免纠纷,需要一套计算亩积的方法。开始时是用同样的木棍以同样的次数在土地上划出等长直线,后来以固定的尺来量地。按照一定地积征收一定数量的公共积累以至向上缴纳赋税,量器在这上面也就大有用武之地。大致说来,度量衡就是这样随着客观的经济活动的需要而产生,由粗而精,逐渐趋于完善。度器(尺)产生最早,量器次之,衡器又次之。这是因为容积以至重量均可从长度推出,度是最基本的,器具的制作也以长度最为简易,量器较难,权衡则更为复杂,需要较高的手艺;它的出现已是在交换相当活跃的时候了。

        在中国历史上度量衡到底创造于什么时候?相传在黄帝时代已初具规摸。史言黄帝命“隶首作算数”;又言黄帝“设五量”(《大戴礼记‧五帝德》,五量即权衡、斗斛、尺丈、里步、十百),“而律度量衡由是而成焉”(《通鉴》)。黄帝时代(公元前2697—前2598年)原始社会已日趋解体,而原始社会已有的优秀文化多集中地在此时体现出来(各种发明都归功于黄帝),说度量衡滥觞于黄帝时代是有可能的。黄帝时能做到“市不预贾”(《淮南子‧览算训》,预,欺诳之意),交易中无欺诈,与度量衡制度的确定也不无联系。黄帝而后,少昊也“同度量,调律吕”(《世本‧帝系》);虞舜这位擅长交换的部落首领,接尧之位后,更是“同律度量衡”,对这件事倍加注意。所有这些记载虽较零星,却已足以反映有古老文明的中国,其度量衡的发生和发展也具有悠久的历史。
度量衡以什么作它的标准物呢?在历史上经历两个阶段,先是以自然物为标准,以后才有人为的标准物,据以来制定标准的度量衡器。最初始的自然物是人体的器官,即用人自身的手足和手足的动作来作为度量的标准。《孔子家语》说:“夫布指知寸,布手知尺,舒肘知寻(八尺),斯不远之则也。”意思就是;中指中节上一横纹谓之一寸;拇指同中指一叉相距谓之一尺;两臂伸长刚得八尺,谓之一寻。《说文解字》也说:“中妇人手长八寸谓之尺”,《孔丛子》则说:“跬,一举足也,倍跬谓之步。四尺谓之仞,倍仞谓之寻,寻,舒两肱也。倍寻谓之常。一手之盛谓之溢,两手谓之掬。”尺以上的长度以及容量单位的命名也都和人的动作有关。以人体为法是远古时度量衡最原始状态的反映,但人身之不同,犹如其面,概念毕竟太粗率了,所以后来就有以人体之外的自然物来代用。最初一条平直的树枝,日常的盛器都曾作为这样的代用物,但只不过是临时拿来使用,并非度量衡的专用器具,更谈不上标准的制作。

        度量衡的进一步发展是以谷物─黍为“自然物”并与音律相联系,制作律管,以律管这样的“人为物”作为制定度量衡的标准。史籍所言的“律度量衡”表明度量衡与律已完全相提并论,结束了原始的用人体、木棒、陶器等度量的历史,而揭开了新的一页。尽管《史记》有“禹,声为律,身为度,称以出”之语(《夏本纪》),但这是后人尊前王之意,并非夏禹自己真的以身为法来重定度量衡的标准,也不是到夏代度量衡尚一直停留在很低的水平上。
 
二、黄钟秬黍定度量衡说
 
        度量衡和音律相联系,很早就有黄钟生度量衡并以秬黍为法的记载。度量衡史学者以此说“为国度量衡定制之所本,研究中国度量史者自必须于此中考之。 (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5页》相传以黄钟为度量衡标准的作法是从黄帝时开始的(《吕氏春秋》)。黄帝时代相当于埃及第四朝之世即金字塔朝,“经土设井”,初期的井田制已产生,社会已有一定的文明基础。建立在这基础上的,以乐律为制定度量衡标准的新阶段的出现,不能说是完全出于附会。“同律度量衡”其由来以渐,不能说是始发端于黄帝以后四百年的虞舜之时。

        黄钟秬黍定度量衡之说,载于《汉书‧律历志》中。志曰:“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长短也。本起黄钟之长。以子榖秬黍中者一黍之广度之,九十分黄钟之长,一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而五度审矣。” “量者,龠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于黄钟之龠,用度数审其容,以子榖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实其龠,以井水准其概(注:井水取其清洁,注满龠内,以水平面准其龠口之平。概是量米时刮平斗斛器具,龠口平,概即与水平面密接)。合(二合)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而五量嘉矣。” “衡权者,衡平也,权重也,衡所以任权而均物平轻重也。…权者,铢两斤钧石也。…本起于黄钟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两之为两,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简言之就是:以中等大小的黑黍(秬黍)一百粒横排,其长为一尺,九十分——九寸是黄钟之长。黑黍一千二百粒所装的容器,是为黄钟之龠,二龠为一合,十合为一升,十升为一斗,十斗为一斛。一千二百粒黑黍重十二铢,即半两,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

        上面这一大段话是黄钟起度量衡的系统概括,记述了用黑黍和音律的尺度作为校正尺度的依据。这种用数理统计和音频原理定单位长度的方法在当时是十分先进的。(见《中国古代度量衡图集》序八页,以下简称《图集》)本来度量衡三者的相互关系是统一的:度是物体所占空间的位置,面积和容积乃是长度的平方和立方,而来自地心加于物体的引力的重量,在数值上等于密度乘以容积。黄钟生度量衡说把度量衡三者的关系归结到一个黄钟之龠上面,在当时确可算是一种难能可贵的思维方法。

        黄钟,相沿说是古代十二律管之一。古代用长短不同的管子(竹、铜或玉管)来审音,在口径相同时,管长则声低,管短则声高。黄钟是律管之最长者,故为十二律中最低音—宫音(五音为宫商角征羽,宫商最低,波长最大)。与黄钟的音律相应,黄钟律管的长度也有一定,再以黄钟律管为基础,分别按照一定的比例缩短其长度,制成其他律管(黄钟、大簇、姑洗、蕤宾、夷则、无射,前六为律;大吕、夹钟、中吕、林钟、南吕,应钟,后六为吕),相和发音,丝丝入扣。可见古人以一定长度的黄钟律管为确定尺度的标准,并由此衍生出量和权,这是有一定道理的。“同律度量衡”,度量衡与律相联系,都在一个黄钟的龠上面集中体现出来,在当时确是生面别开。据汉志及吕氏春秋等书所述,黄钟乃“黄帝之所作也。黄帝使泠纶自大夏之西,昆仑之阴,取竹之嶰谷生,其窍厚均者,断两节间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黄钟之器是以竹之中有空而竹孔(窍)与肉厚薄均匀者为之。作法并不复杂。如果不把黄帝时代文明程度看得太低,黄钟始于黄帝之时当非绝无可能之事。

        既然说度量衡的度是起于黄钟之长,量、衡又起于黄钟之容积及其所容之物之重,而容积则视黄钟之长及围径来定,所以黄钟之长实是关键。那么黄钟到底长多少,(注1) 容积多大?

按:黑黍百粒横排构成的尺,称为“黍尺”,(详见下)周小尺(璧羡度尺、镇圭尺,1.97厘米)为黍尺之八寸,即黍尺一尺长约24.63厘米(19.7÷0.8),黄钟之长为其九寸,合22.167厘米。(吴大澄在《权衡度量实验考》中提出一种叫“周黄钟律管尺”,长21.89厘米,其九寸为19.7厘米,正合周尺一尺;长沙出土的楚铜尺,长22厘米,与之相近。)

      量起于黄钟之容积。《汉书‧律历志》注云:“律八百十分为积”,“为八百十分之龠”。即黄钟一龠之积为一立方寸容积的0.81(方九分,深一寸,见《汉志》),即(2.463)的三次方×0.81,等于或接近于12毫升(12.1毫升)。
黄钟之容积既为12.1毫升,黄钟之长为22.17厘米,则圆面积应为12.1÷22.17=0.5457825平方厘米,半径之平方为0.5457825÷3.1416等于0.1737275,开方,再×2,直径等于0.8336厘米。或是由810÷3.1416×90,开方乘2,等于3.38分,再以与黄钟相关的黍尺之长,折合公制(3.38分乘0.2463厘米),为0.8336厘米。这个3.38分,或0.8336厘米,就是内口径。可见黄钟的内口径是由圆周率、810分为积的既定比例所决定,而不是随便冒出来的(王先谦补注汉书云:“径必三分三厘七厘四丝”,诚确)。根据以上计算,如把黄钟复原,则其形状是一根长约6.66市寸(22.16厘米),直径为2.5市分的细管子(律管)。

        黄钟一龠容积为12毫升,这个数据十分重要。周嘉量的容积为1.2万毫升(见下述),黄钟一龠的容积为它的千分之一。12毫升的容器,实测,适容黑黍一千二百粒,重量是7.81克,依次递进累计,一两重15.62克,一斤重250克,这就是周秦时一斤重250克的来由。(注2)

      长度、容量、重量三者集中在一个黄钟之龠上体现出来,这种由古代先民所创的黄钟生度量衡说,理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注1:黄钟多长?史籍所记岐异:黄钟之长为一尺(《史记.律书》:“生钟分:子一分”);黄钟之长九寸,一寸九分,计八十一分(《淮南子‧天文训》);黄钟之长八寸一分,亦计八十一分(《史记‧律书》);黄钟之长为九寸,一寸十分,计九十分(《汉书‧律历志》)。四种说法杂然并见,而以九寸说最占优势。其实分岐可以调和。明朱载堉在《律吕精义》中说:“黄钟无所改,而尺有不同。”意思是黄钟之长是一样的,只是尺子不同,故量出八寸一分、九寸、一尺的不同的结果。黄钟长九寸,原是以“夏尺”(黍尺)为准。据《通志》所载:“夏尺十寸,周尺八寸”(夏以夏尺十寸为尺,周以夏尺八寸为尺);朱载堉也说“夏尺去二寸为周尺,。”周尺长19.7厘米(详见下),夏尺应为19.7厘米÷0.8等于24.625厘米,约言之为24.63厘米。夏尺又称黍尺,一百粒黑黍横排,实测合24厘米多,正与夏尺之长很接近。

注2:据笔者在中国农业科学院品种资源研究所实测,包括山西在内几个产地的黑黍,去掉太大太小者,多数为千粒重六克多(6.13克、6.32克、6.51克、6.54克、6.73克、6.78克),平均为6.52克。一千二百黍重7.82克。西周后期一斤重250克,一两重15.625克,半两重7.81克。据《汉志》:黄钟一龠容黍一千二百粒,重十二铢,正是半两。以文物论,东汉一分铜量容1.2毫升,实测实黍一百二十八粒,其十倍12毫升可容黍1280粒,数字十分接近。又,按刘宋之尺(长24.57厘米)所制之黄钟,容黍即有为一千二百的;北宋胡瑗以横黍百粒累尺(24.51厘米),其黄钟律管容黍正为一千二百。由此可证,黄钟一龠容积为12毫升,才能容黍一千二百。这样说正是切合实际的。
 
        能否容黍一千二百,是检验是否符合黄种古制的标志。黄钟尺长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以24厘米多为一尺,取其九寸),从而其容积才能达到12毫升,从而才能容黍一千二百,这么多的黍才能有半两之重。度量衡三者相互制约,长度如不合标准,容积、重量就无法衔接,小小黄钟其制作条件是很严格的啊!

        应该指出,《汉志》所记的黄钟并非汉代度量所制定的依据,而是度量均有差异的汉以前的制度,只有权重仍沿用汉以前之制(一斤250克)。汉代的尺(小尺)长23.1厘米,短于24.63厘米的与黄钟相有关系的黍尺(黑黍尺,有人称之为“夏尺”);汉代的合升斗石也非从黄钟之龠进位而来,其半合(龠)容积10毫升,实小于黄钟一龠之积。但是,有关黄钟的史料却是确实依靠《汉志》的记载才得以流传下来。黄钟之容积自《汉志》始着其说(810立方分);容黍之法亦始闻于《汉志》;《汉志》并指出了量与重的关系。可以说没有《汉志》所保存的史料,就无法了解黄钟。虽然《汉志》摭取刘歆在平帝时考定律之言,但属“删其伪辞,取正义着于篇”,并不等于全出于刘歆之手,更不等于《汉志》所记是新莽之制。新莽的黄钟,长度、容积、容黍数目以及重量,与古黄钟全然不一(莽制的一龠为10毫升,容黍少于千二百,黍重小于半两),分明是另搞一套。不能把古黄钟与新莽的那套黄钟混为一谈。以新莽的黄钟的有关数值为据,来说古黄钟也是如此,这实在是出于误解。

        汉以后,由于历代统治者制礼作乐,大都是提倡恢复古乐、雅乐,制乐者也就纷纷标榜以古黄钟律为典则,同时用来作为制定度量衡的标准。但正如屈原在《卜居》中所云“黄钟毁弃,瓦釜雷鸣”,黄钟实物早已失传(马王堆汉墓出土的一套十二音律管是随葬明器,非黄钟实物,其长只17.35厘米),所谓古黄钟律只能根据古书记载并试制成器物来进行考订,检查,至于古黄钟律管所发之音,其高低如何,是无从推断的和证实的。所以制乐诸家,莫不各树其说,纠缠不清。有的以黄钟之尺长为24厘米余─如杜夔律尺、晋后尺、宋氏尺、北周调钟律尺、开皇初调律尺、唐小尺、北宋胡瑗的乐尺,所制黄钟与《汉志》所记大体相合,(即我们上面的计算)。有的以新莽尺为标准(23.1厘米),黄钟之尺偏短——如西晋荀勖之尺,后周王朴之尺、北宋蔡元定所定之尺,所制黄钟比古黄钟声高三律。有的则把黄钟之尺放长─如北宋李照的太府尺(30.72厘米)的九寸为黄钟之长(27.64厘米),明冷谦更用明营造尺定律(32厘米),黄钟长九寸,达28.8厘米。所制黄钟分别比古黄钟低二律或三律。清代虽把律尺回缩(25.9厘米),以其九寸(23.328厘米)为黄钟之长,仍非古黄钟之律。

        在历史过程中,黄钟随时应声而有变迁,历代黄钟之长就并不相等,以律定尺变为以尺定律(律非古律),黄钟作为制定度量的根据,这一原则已日见动摇以至无法维持了。至于黑黍之法,由于黍体本身和排列疏密,很难完全合乎规范,因此只不过是古时的粗简办法。在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的后世,如何确定度量衡的标准物应有另行探求的必要与可能,而不必再以积黍为凭了。虽然如此,对较早时期度量衡的研究,黄钟柜黍之说尚有可供使用的价值,正确了解并掌握其内容,仍属研究度量衡史者不可缺少的一种基本功。
 
三、实物的考订是研究度量衡史的基本方法
 
        黄钟秬黍之说适用范围仅限于汉以前的度量衡,以后仅在考定律尺时需要联系一下黄钟秬黍,在一般场合,由于各代度量衡制度迭有变迁,同原黄钟之说已相距日远。研究度量衡的历史,测定过去(包括汉以前)度量衡器的数值,就转而趋向于精求存在的实物,即所谓的“必求之古雅之器”。对实物的发掘和考订,已成为度量衡史研究的最基本方法。

        在汉以前度量衡器的实物,传留至今的不多,主要有商代的牙尺和战国的铜尺,战国时齐的铜釜、秦商鞅的铜方升,韩齐楚秦的陶量铜量,春秋时齐楚的铜权,战国楚、中山、秦的铜、铁权等。秦汉以降,传世的度量衡遗物就越来越多了。《中国古代度量衡图集》中列举了度量衡器共二百四十种,(度七十七种、量七十五种,衡八十八种)。其中很大部分是五十年代以来在大陆新出土的文物,这些文物大大丰富了度量衡器物系列的内容。

        在传世的实物中,大体可分三种类型。一是制作精巧的标准器。二是依照标准器仿制的通行干世的某一时期的度量衡器,同标准器稍有出入。三是可确定为度量衡器,有的且是官府所制的,但单位量值不一,相差很大,到底同法定的度量衡标准是什么关系,尚须很好研究。此外还有一些实物虽非度量衡器,但有铭文标明容量或重量,妥为使用,也对研究度量衡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第一类型,在标准器中最重要的是新莽嘉量(嘉,好的意思),当时只制作一百多件,分发至郡国,以便各地遵守。据记载,自三国曹魏时起,历西晋、苻秦至清初至少有过五次发现(清初发现的新莽铜嘉量今藏于台湾)。嘉量(斛)成圆柱体,其制作形制是“方尺而圆其外,旁有庣焉(庣音条,为正方形对角线从角顶到圆周的一段距离)。注嘉量刻有新莽的八十一宇总铭文,并分别记有斛、斗、升、合、龠五量的径深、底面积和容积(“其上为斛,其下为斗,左耳为升,右耳为合龠”)。它是新莽时代度量衡的实物依据,体现了“用度数审其容”(从尺度计算容积)的原则。并从器重二钧可测定斤的重量,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度量衡总体,而彼此又存在着相成相通的关系。嘉量制作精湛,比例准确,反映出当时中国科学技术的高度水平。其尺寸,容量、重量,根据实测的结果是:一尺长23.0864米,一升容200.63492毫升,一斤重226.66克。虽然新莽嘉量之龠并非真正的古黄钟之龠,其度量衡的数值都小于古黄钟相应的数值,但它在中国度量衡史上仍具有极大的价值,在新莽以至在此前后度量衡的许多数值仍须由此器来证实之。

        在新莽嘉量以前标准量器有著名的商鞅铜方升、左壁刻有“秦孝公十八年鞅造量”的铭文,底部补刻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诏书,以“十六又五分之一立寸定为一寸”,和后来的新莽量一升16.2立方寸相同,以度审容之法的应用早于新莽嘉量近三个半世纪。铜升深2.323厘米,容积202.15毫升,与新莽嘉量也都很接近。在当时应属精制之器,但和新莽量制作的精巧相比,仍不可同日而语。

        第二种类型是通行的度量衡器,与标准器不完全一致,一般说差度不大,量器差得大些(秦律允许误差在百分之五以内),衡器制作最难,故误差最大(秦权有比标准器超重百分之6.3的,也许其通行)。要说明度量衡的单位量值,不能只摭取一器之值来代全面,而应有足够多数的器物来进行研究。

        第三种类型亦表现在衡器上面。其差别很大,有的是地区性的,有的则是行业性的。也有的是前后不同时期的变化。不能把这些不同条件下度量衡的单位量值无分析地加以平均,“笼统平均数”没有多大的意义。

        由此可见,实物的搜求和考订是基本的研究方法,但决不是唯一的方法。已有的实物问题也还不少,何况许多空白尚无实物可以证实。因此,不能以目前尚未发现相应的实物,而否定历史上曾有某种度量制度的存在。欲求观点全面,尚须开拓思路,干度量衡器之外更多地找一些根据或线索以为参证。

注:新莽嘉量斛方尺而圜其外并庣旁图,详见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162页。

按:不论一尺的长度多少,黄钟一龠的规格,其容积总是810立方寸,二千倍为斛的容积,即1620立方寸,以斛深一尺除之,斛底圆面积应合162方寸。但由“方尺而圜其外”以定圆积,不足此数,须加“庣”若干。庣之长为九厘五毫,即0.0095尺(一根对角线有两庣),由此斛直径为2的平方根加2×0.0095,等于1.4142136×0.0095,等于1.4332136尺;半径为0.7166068尺,即7.166068寸,斛圆面积等于7.166068寸的平方×圆周率,等于162方寸(新莽时之圆周率为3.1547,较现时为大),162方寸×深10寸等于1620立方寸,大于下述的周礼嘉量的容积1570.8立方寸,差别就在多了庣旁之数。
 
四、以货币来考证度量衡
 
        过去的度量衡史研究者很重视以货币来考证度量衡,认为这亦是考古之一法。看来在这方面确应加以注意,但范围不能任意扩大,计算应予慎重,避免用之不得其法。

        吴大澄、吴承洛将周代古币和秦半两来考周秦的权重,这一尝试其实并不成功。

        在先秦魏国货币中有一种叫“梁正尚金当寽”的布币,二吴都以此为例来考其重。寽的重量多少?现多数人倾向于一寽十二铢,即重半两。魏都大梁(今开封),故魏布币称“梁正尚金当寽”,意思是梁地铸造的正规上等钱当一寽使用;另外,“梁充釿五当寽十二”,则是充当五釿的钱当十二寽使用,即一釿当2.4寽使用。据中国历史博物馆钱币组的资料,一枚当寽布有轻有重,自7.8克,9.0克,13.4克至15.6克不等。布币的“当寽”应指货币中的含铜量重一寽(约7.8克),而不是币身总重一寽。于一寽的铜以外,再加铅锡,铸成布币,由于所加铅锡不同,所以各批布币就有差异,相差1.2克,大小重量差别并不显着,后来钱进一步缩小变轻,成色降低,一枚布币含铜量就不到寽,只是名义上仍称一寽。到总重量不足一寽,实物含铜量就更少了。最后铸造总重量和含铜量更低的大钱,五釿当十二寽只重30.8克 (早期的货币─空首布总重量约为30克左右),平均每“釿”只重6克多。如含铜量有百分之五十以上,则含铜每“釿”只摊为一克强,即约为一斤重250克之秤的一两。货币大大减重,釿只是币名,而不再代表币材铜的重量标度了。这种情况是魏国经济状况大为不佳的反映,和早期布币(空首布)分量较足者相比,变化很大。其它地方的布币(平首布)如虞—釿布、京—釿布、安邑—釿布、长垣—釿布、安邑二釿布等,平均一枚布币的重量是十克多一点至十三四克,总重量含铜量都比早期布币相差一半还多。这样晚出而减重的货币怎么能用来考定周代的衡重呢?

       再说秦半两钱,半两顾名总义应重近八克(7.8克),但实际上半两钱有重十五六克、十三四克、十一二克至十克、九克不等。都大于八克,这也是含铜量和总重量的差别问题。如半两钱重十六克或十克,含铜量是百分之五十或八十,即八克,这就是半两的含义所在,并非指总重量超过八克的,属“当百钱”的秦大钱,十几克与八克相差只一倍左右,怎能以一当百呢?本来半两钱用的是泥范,即使含铜量稳定在半两,铸出的钱也轻重大小不一,所以,百姓受钱按秦律是不能舍小挑大的。不能据此求得秦的衡法。专挑为数不多、总重量稍为超过八克,但是已减重了的秦半两钱来加以平均,计算秦一两重的克数,这种作法自难以为人首肯。

        以货币考度量衡的范围应缩小到制怍规整原意同度量衡相联系的新莽钱和唐开元钱,在这方面吴大澄的工作倒颇有可取之处。

        王莽时铸造的钱币,曾一再用来考定汉尺(如北宋的高若纳所考的“汉钱尺”),因史籍载明其尺寸大小,可引以为据。如径一寸的壮泉和径一寸的货泉,其十枚径长一尺,吴氏实测,都恰为23厘米;中布之长二寸,4.66厘求,折合一尺长,23.3厘米;货布之长二寸五分, 5.73厦米,积四枚成尺、尺长近23厘米,谓之“货布尺”。所有这些都同新莽嘉量 寸之长对得起来。货币在长度方面确是起到重要的参证作用。

        新莽钱重量,大布黄千应重一两,吴氏以九枚平均,重14.3465克,一斤重229.544克;次布应重二十三铢,三枚平均称重为13.2705克,一斤重221.56克。两者同嘉量每斤之重226.66克都有些出入。由于“当时盗铸既多,不必集中法度”,名钱重量同规定重量有的不相一致;即使合乎标准的钱,使用年久也会显得略轻,所以莽钱对权衡的考证作用就不如在长度方面的作用为大。如不合规格的滥恶钱收集越多,其平均值反与法定重量距离越远,与其取样多而且杂,不如适当地选用中式的代表样本,其结果能比较正确一些。

        开元钱之制作精整者拿来检校唐时尺长斤重作用较为显着。

        唐代的尺有大小尺之分,小尺即黍尺,朱载堉说:“黍尺以开元钱之径为一寸。”吴大澄曾以开元钱十枚平列,说“适合开元尺一尺”。按所摹之尺长实测为24.69厘米(同计算长度24.578厘米极接近)。大尺为小尺的一尺二寸,计之,得29.83厘米,也与唐大尺实物接近。而唐小尺迄今未见传世的实物,用十枚开元钱的径长,和文字记载(唐小尺和北周铁尺等长)相互参证,不失为一种可行的研究方法。

        开元钱一枚重二铢四絫,十枚重二十四铢,即一两。目前唐一斤的权重尚未见实物,在这种情况下,以规整的数量较多的开元钱样本,求得唐一两以至一斤重多少克的较合理的数值,这也是一种重要的方法。吴大澄仅以十枚开元钱称重,得一两重37.301克。一斤重596.18 克,由于所取的钱失之数量过少,且又偏轻,因而其结论是不可信的。唐一斤到底重多少克,尚须利用大量的开元钱来重新进行合理的计算,并与文献资料相核对。根据中国历史博物馆所藏和近年咸阳出土的较精整的开元钱四十二枚的重量平均计算,每枚之重为4.25克,即一两重42.5克,一斤重680克,三倍于新莽一斤之重,正与史文的记载相合。
在中国历史上白银也较早地具有货币职能,凡是在银块上标明斤两的就可以用来考证衡制,计算权重。如陕西发现的唐代税商银锭其标明重“伍拾两”,而实测2,115克者,折合一斤即为676.8克,远大干吴大澄所提供的数值(596.8克)。由此可见,除利用开元钱外,银锭之重同样是断定唐代一斤重多少克的重要依据(大批实物证明,银锭一两之重大抵以42克以上为多,与42.5克之数接近)。在唐以后其它朝代的银锭亦可起类似的作用(在不同时期,一斤为640、625克或600克)。

        黄金作为货币使用,资格更老于白银。战国时楚国就有叫“郢爰”的版形金币。但各版重量参差不齐,一版内包括的小方块大小、数目、重量都不一致,这是一种在使用时临时剪下来称重的称量货币,很难像吴氏那样根据郢爰来直接考定当时的一斤重多少克。可以根据黄金来考衡重的当数汉代的金币。据盱眙出土的圆饼状、麟趾形、马蹄形金币二十五块,从其上刻划的重量数字和实称重量相比较,折算一斤约为250克至251克,同历来出土实物和过去考证楚汉时期重量一斤约为250克的结论是相符的。这是以金币来证实汉一斤重250克的确证之一。

        总之,以货币考度量衡的作用不可过分夸大,但也不宜弃之不顾。有选择地审慎地使用还是度量衡史研究中可取之一法。

五、掌握历史文献的意义

        研究古代的度量衡,实物(包括器物及货币)佐证固极重要,考据工夫亦不可少,但器物失落湮没者多,传世者毕竟有限,且多抵牾,因此还不能不注意对文献资料的挖掘。尽管史籍所记零星片断,系统材料十分难得,有的言古事而成书较晚,真伪相杂,然充分掌握已有的、可得的文献资料,去伪存真,有分析地使用,对度量衡史的研究确有重要的帮助。

        史籍之言度量衡者不外平两类。一是由律以及于度量衡者,这是历朝正史之所传。《史记‧律书》开其首,成其说者是《汉书‧律历志》。其后有许多朝代的律历志;尤以《隋书》及《宋史》的律历志堪同《汉志》一起并称为中国度量衡之三大正史。另外还有音律家之所记,如宋蔡元定的《律吕新书》,明朱载堉的《律吕精义》,以至清康熙的《律吕正义》等,也可归入这一类中。二是由数及于度量衡者。如刘徽《九章算术注》、甄鸾《算术》、沈括《梦溪笔谈》、康熙《数理精蕴》等是。除了这些部头较大的书籍中有关的记载外,其它书籍中有时也有零星记载,问题在于如何善于发现,善于利用。

        文献资料的作用,首先在于藉此可了解某一时期度量衡的制度,即使在缺乏实物佐证的情况下由此亦可揭示线索填补空白,如黄钟形制的复原及其与度量衡关系的探索,如没有《汉志》所记,这一工作根本无从谈起。又如《隋书‧律历志》有著名的十五等尺的记述,由此可算出自汉晋至南北朝各种尺的长度;《宋史‧律历志》又新加了六等尺,可确切地提供计算各种尺的单位量值的依据。虽然这些尺子的实物大都已不存在。研究度量衡的单位量值,依靠器物实测的数据或将参差不齐的数据加以平均,只是一个方面,如再结合文献中所记的度量衡制所直接或间接表现的数值两相核对,或以后者补器物之不足,即器制相济以求其值,我们的研究成果庶几可更加全面一些精确一些。

        文献资料的第二个作用是在于了解度量衡制度变迁的历史背景、时代特征和经济原因。

        春秋战国时齐国量制有三次变化,器物犹在、数值可知,但齐量何以时而变大时而变小,何以大出小进,一反故常,不了解当时新旧两种势力的斗争形势是得不出合理的解释的。历史上尺度的加长突出在魏晋南北朝时,道理何在?简言之,和这一阶段实行户调制度,按长度征收绢帛有关,统治者为了加重赋税,在尺子加长上打注意,这个问题也离不开对史的研究。可见于器制以外,历史也是研究度量衡的一个不可忽视的要素。

        熟悉史事,以加深对度量衡制度的历史情况和知识的了解,也是掌握历史文献的一个作用。如各朝改变度量衡制度时,不少人好把此事同考律累黍连在一起,各标其说,连篇累牍。这里面前后有不少故事。尤其北宋争论更大,终于导致度量衡同乐律的分家。了解这些,有人有事,就能丰富度量衡史的内容,指明度量衡制度发展变化的来龙去脉,从而使我们的研究生动一些、活泼一些,不致干巴巴就剩一连串的数字。

六、中国度量衡的多元性和多变性

        中国的度量衡就其制度来说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往往是存在着大小两制,并且两制在不同场合并行不悖的时候居多,完全实行一种制度的时候反而较少。

        在尺度方面,大尺小尺长期并施。周尺长19.7厘米应属小尺,其大尺应是23至24厘米多 (有地区性),后渐通行23.1厘米长的大尺。到秦汉另有长达27.72厘米的大尺,原战国23.1厘米的尺子就成为秦汉的小尺了。通常概念只承认秦汉的小尺,而无视秦汉尚有大尺之存在。这叫做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唐代之尺同样有大小两种。小尺长24厘米多,与周代24厘米多的大尺(黍尺)、魏晋南北朝的调乐律尺都有历史渊源。而大尺之长近30厘米,用于调律以外的其它场合。宋代交易用的尺和调律的尺大小不同,仍与过去相类。后来迄于明清一般都是通行大尺,乐律用尺应用范围极仄了。

        量制存在大小两制,亦显而易见。汉代有大石小石,小石为大石的0.6,人所共知,但当时尚有一种更小的小量器为古代(周)量制的遗存,在某些场合(如量药)有限度地使用,这就越发增加了汉代量制的多样性,也扩展了我们的视野。隋唐之石亦有大小之分,小石即汉制.大石乃三倍于汉(小石),唐以后官制之石才只有一种:比唐石更大的大石。

        衡制之有大小易为人忽略。一般都说隋唐有小两大两之分,大两三倍干小两。其实汉代于通常所用的大两之外即另有一种小两。小两用于称药,比大两要小得多多(只及十分之一)。

        亩由长派生,亩积取决于尺的长短、步的大小,与每亩包含的步数多少。前两因素变动不厉害,亩大亩小主要在于一亩包含的步数的变化。最先是百步为亩,商鞅变法在秦国实行二百四十步为亩之制;汉武帝时全国统一改为二百四十步为亩,是为“大亩”,但百步为亩的“小亩”的概念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依然存在。在某一时期里,亩的数字到底是大亩还是小亩,得很好地进行鉴别。

        明确了度量衡的多元性,可使我们不致在歧异面前惶惑不解,也不致只承认一端而否定另一端。正视分歧,而以多元性来妥善解释之.这叫做异中求通。
由多元性引起的度量衡器数值的大小差异,是就某一时期、朝代的横断面来说的,从不同时期、朝代的纵断面来说,度量衡器数值的变化更多,多变性是中国度量衡制度的又一重大特征。

        以尺度而论,周铜尺(红黍地区之尺)的长度到新莽时维持一尺23.1厘米未变,东汉时仍为23厘米多,只略微加长,到三国西晋时一尺之长也只增为24厘米多,增长率为百分之五、六,未超过周铜尺(23.1厘米)与黍尺(24.63厘米)之间的差距。由东晋至南北朝、隋,除调律尺长度变动不大外(近于24厘米,黍尺之长),其他用途之尺其长在三百年中急剧增大,增一尺长近28至近30厘米,增长率(以23.1厘米为基率)达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北朝增率最大,南朝所增有限(仍为24厘米多)。自唐经宋元迄于明清,一尺长增至30多、31多和32厘米,与上期比增率最多仅为百分之6.6,已呈现稳定的趋势。即使与周铜尺比,最多也增长百分之38.5,未超过百分之四十。

        以量制而论,周量器不大,每鬴12.000毫升,合今市斗1.2斗;秦汉(包括新莽)每小石合今二市斗,加大了三分之二。南北朝期间北魏北齐容器比汉时增加一倍,而南方变化不大,梁陈依古,停留在汉小量的基础之上,只有南齐量器增大了百分之五十。自隋开始,石斗之大三倍于又汉小石,和周鬴比更是五倍于昔了。唐时大石同于隋时,每石合今六市斗,小石则同于汉时小石。唐以后量器容积又递增,宋时增大百分之十,一石合6.6市斗,元代一石约合9.4市斗,明清一石合今市石一石有余。以清石计,容积相当于秦汉新莽时小石的五倍多,与周鬴比,竟为后者容积的8.6倍。

        以衡制而论,情况比较曲折,与尺、石之迭趋增大不同,权重是时增时降,颇有起落。

        周秦至汉每斤大致为250克,合今半市斤,新莽时一斤之重略减(226.6克)。南北朝时东魏北齐每斤重量为新莽斤重之倍,南方只南齐每斤重量增加百分之五十,其余都依古(莽制)。隋时大秤三倍于古,即为新莽时的三倍,一斤约重680克。唐宋之初因之,中叶以后续有减轻,元明清每斤再量减少至近六百克,即所谓清时的老秤一斤约为市秤的1.2斤。清制与汉比较.增加了近1.4皓,但比隋唐之制则减少了百分之十二。

        度量衡的增率大小并不一致,量最甚,衡次之,度又次之。这是什么缘故呢?量的增率最大首先是因为量器的大小最难以判定,不像尺度可凭眼和手足作出适当的评验,这样易于从中作弊。所谓大石进,主要就用在田赋和地租的征收上面。由此欺骗农民,可多搜刮一些农产品。作为剥削工具的量器,其坑人的作用比之尺度、权衡更大得多。

        衡的增率在度量二者之间。一方面因鉴定权衡的轻重难度较鉴别尺度长短为大,故增率较大于度。另一办面权衡从宋元至明清已越来越广泛地用于称银,银之价值高,非米粟可比,人们对权衡的注意和检查,自亦较为精细,所以其增率较小于量。

        度的增率最小。因尺之长短可凭目测手度,舞弊情况易被发觉,故其增长比较缓和。尺度增率最甚之时是在魏晋迄唐,“户调”征收绢布的五六百年中(以上用梁方仲的分析)。

        研究度量衡不但要了解其在不同时期里如何变迁,而且要进一步解释其变迁的原因和根据,这叫做变中求据。下面就分别来谈一下度量衡三者在不同时期内各自的增率有快有慢的缘故。

        先以尺度来说,秦汉时征收谷物(地税)都用量,而不用尺,尺与赋税的关系不大,故当时尺度较为稳定.到南北朝,北朝所用的官尺长度骤增(调律尺无大变动),这一变化就是上已约略提到的在“户调”制度下按丈匹征收绢布所致。贪官污吏增匹(一匹由四丈增至七八十尺)之不足,再加增尺,说是弥补损耗,实欲溢取浮收故“代有增益,北魏尤甚!”唐宋时虽仍以不同名目征收布帛,用尺较多,但政局比较稳固,经济比较繁荣,对官吏控制也较严密,尺度的变动和增长就较平稳。金元以后封建政府已“不课绢布,故八百年来尺度犹仍唐宋之旧”。

         (王国维语)后世的营造尺同唐宋尺制实有承袭关系,营造尺本身受技术成规的影响,变动不大,故唐宋以来尺度增益甚微。

        增率最大,量值节节上升的量器,也是在官吏贪残的北朝变化突出起来。隋开皇时更以古升三升为一升,是量制长期以来变化的历史总结。其中既有承袭北朝量器已经加大的因素,又有隋代自己的新的情况。北魏行均田制,丁男受露田四十亩,租粟二石,不计休耕之地,以当年实际耕作之田而言,其税率为每亩平均5升,隋丁男受露田八十亩,租粟三石,平均每亩出3.75升,用加大了的量器(隋比魏齐之石加大一半)征收租粟,实冲减了租税率的下降(四分之一).北魏每亩租粟合隋开皇量为为3.33升,出入有限,还不能说隋时的租税是与量器同步加重。唐承隋制,宋石又加大一成,田税又大增(《宋史‧食货志》)。林勋说:宋“二税之数视唐增至七倍”,其所以然者,除了户税并入外,大概是作为承认并保护上地所有者可自由地购买土地和拥有充分的支配、处理土地的权力的交换条件。这里有深刻的经济原因,而不是一个单纯的度量衡问题。元代地税低于宋代很多,其量器加大,也未始不有藉此找补一些回来之意在内。

        权衡重量(指标准器)。自周至秦汉很长时涧比较稳定,这是因权衡与赋税关系还不算大的缘故(只在收槁税时要用权衡)。北朝魏齐权衡之重在尺度容量显着增大的同时也不能独独例外。隋开皇时又进一步增重五成,其中道理与容器扩大相类,同赋税征收标准的变低有关。均田制下的农民在交田租外还要负担户调,调的内容为绢、布、绵、麻,后两者都是按斤两计算的。隋开皇时户调绵由北齐的八两减至三两,负担率降低了百分之六十二‧五。权衡重量加重正是与之冲销,并且总的比较负担是有所减轻的(由227.3克降至127.5克)。唐代权重用隋制,收绢标准亦同于隋时。宋代原用唐制,只是因为宋以来大力推行专卖制度,茶盐等主要商品都在专卖范围之内,官府出售茶盐时总想克扣分量,故权衡币量在官方本身转而出现了减轻的趋势,由一斤重680克减至640克、625克,至明清才稳定下来(近600克)。

        稳定下来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上面提到的官私出纳大量使用白银,人们对此铢两必较,权衡重量就不能道便变动了。封建官吏在按银两征赋时,可利用“火耗”的名目多得浮收,而不必把秤锤加大,即使有暗中加重者,也不过每两加至一钱多而已,但法定的权衡重量仍然表示不变。

七、度量衡制度上的统一和执行中的分岐

        在中国历史上,统治者对度量衡都非常强调要建立一套统一的制度,越是中央集权强而有力的政府,统一的度量衡制度推行得越好,否则就很难保持度量衡的统一。根据可靠的史籍记载和实物的佐证,周以后特别注重统一度量衡的是在商鞅变法的秦国和秦始皇统一六国之时。

        商鞅在秦主持变法,颁布一系列的法令,旨在富国强兵,加强中央集权。统一度量衡,废除私室的度量衡,以削弱旧贵族的力量,也正是变法中的配套措施之一。《史记‧商君列传》中所记的“平斗桶权衡丈尺”,即指此事而言。

        今存世的商鞅量(铜升)就是当时规定的标准器。秦始皇二十六年统一全国后即颁布了“一衡石丈尺”的诏令,以最高法律形式宣告度量衡的统一。其实秦始皇并未创有新制,而是循用商鞅的制度和计量标准,来结束战国以来各国度量衡的纷乱状态。如径用商鞅铜方升的原器而刻上始皇的四十字诏书:“廿六年皇帝尽并兼天下诸侯黔首大安立号为皇帝乃诏承相状绾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其他存世的量器衡器上(铜方升、铜椭量、铜铁权)也都刻有始皇诏书,有的还加刻秦二世的诏书。在全中国范围内推行统一的度量衡制度是从秦始皇二十六年开始的;秦二世的诏书中也宣扬统一度量衡是始皇帝的功绩,并表示要人“毋疑”,将此事继续推行下去。秦王朝制发统一的标准权量衡器,实行定期检定的制度,官方一年一度校正度量衡器(《秦简‧工律》),规定允许误差的范围,超过者进行惩罚(《秦律‧效律》:“升不正,二十分升一以上,…赀各一盾”)。看来其统一度量衡法较有力有效。近年有始皇诏书的陶量及陶量残片,还有铸有始皇铜版诏书的铁石权,分别在辽宁、吉林和内蒙古的许多地方出土,说明秦时的政令已达到东北和北方的边远地区,在辽阔的疆域内统一了度量衡。

        汉代秦兴,度量衡仍承秦制。王莽篡汉,改国号为新。新莽时对已趋紊乱的度量衡加以整齐划一,并在衡法上有所改作,掀起了秦以后统一度量衡的第二亇高潮。新莽时制作的发至郡国的标准度量衡器很精巧,每一器上刻有共同的八十一字总铭文:“黄帝初祖,德帀于虞。虞帝始祖,德帀于新。岁在大梁,龙集戊辰。戊辰直定,天命有民。据土得受,正号即真。改正建丑,长寿隆崇。同律度量衡,稽当前人。龙在己巳,岁次实沉。初班天下,万国永遵。子子孙孙,享传亿年。”(帀即匝字,周徧之意)铭文中的黄帝、虞帝被王莽称为初祖、始祖,黄帝有初造律,以定度量衡事,虞帝即指舜,有“同律度量衡”事。王莽好古,特把这二位抬出来,表示黄帝、虞舜以后惟我能行。这一声调铿锵的有韵铭文,表明了王莽对统一度量衡确实抱有很大决心。

        以后各朝统治者为了利于税收、便于交易,在改朝换代之初大都要整顿一下度量衡,颁布新的统一的度量衡制度。但统一是暂时的,形于制度而已,不久度量衡又会趋于紊乱,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同官制的规定发生许多矛盾。这就更加重了度量衡研究中的复杂性。

        官定的度量衡制和官制的度量衡器,只是使用于官民双方间的收支上面,主要是官府征税,官与民相互间的商品购销中,至于民间交易却往往另有一套,其使用范围有可能更广泛,同人们关系更密切。由于私制度量衡器全凭私制者之意加大或缩小,不顾法律标准的约束,所以其增减变动更快于、甚于官定度量衡的变动。在度量衡三者中,官、民的尺度虽有差异,但还不致过于离奇;衡器的出入就较大,不过后来又因用银子的因素,银秤的大小相差也还比较有限。同法定的器具相去最远的,应数量器,大小无定,其紊乱更是不可胜言,甚至民间所用之斗其容积有几倍于官斗的。

        民间度量衡器有它的地方性。各地区表现极为参差,市斗市秤随处不同。如清代川斛大于湖广,湖广斛又大于江南。不但相距较远的地方如此,就是同一县内各市镇的度量衡亦往往不同。民间度量衡器还有它的行业性,各行各业所用常不相同。以出入尚不算离奇的尺度而言,明清以营造尺(木工尺)为官尺,长32厘米,合市尺九寸六分,而实际上民间所用营造尺常有合市制接近一尺者;量布及裁衣用的布尺差别更大于木工尺,有合市尺一尺五六分的,至于织布用尺常有合一尺五寸以上者。衡器在行业间差别也很大。通常以水果、肉类之秤为最小,自农民采购棉花、蔬菜、燃料、活猪之秤最大。有时水果秤一斤不及市秤半斤,而采集原料、燃料之秤常合市秤一斤半上下,以至超出二斤者。稍后的材料表明:山东临邑县下面六个镇集,其斗都大于县城,增幅分别为百分之十五、四十、五十五、九十,以至1.1倍、2.62倍。同一县内以普通用行秤为一百,则线秤为250,花秤为375。可见度量衡的不统一已发展到何等程度。

        在尺斗斤以外,地积的计算也很不一致。尽管中央政府有统一规定(唐代起五尺为步,二百四十方步为亩),但各地亩制实际并不统一。尺度非一、步长不同,一亩所含步数多少悬殊(有一百、二百、二百六十、六百八十、七百二十、八百四十、九百六十、一千二百步),一亩的大小就相差甚巨。不仅发生于地区之间,同一地区内亩制有的也不统一。况且地积计算单位并不统一用亩。东北各地有以响(约十亩)、天(约六亩)、方(合四十五响)来计算的;湖南湖北则以斗石来计算(一石合多少亩,省内各地又不同);江西以把、担、扛、工,广西以臼、玮、户,陕西以璕,山西以垧来计算;云南白族以双(双牛耕一日之地,约合四亩)、角(四分之一双)为地积的单位。情况之乱,不一而足。

        其实度量衡器的混乱现象又何止在民间私制私器上发生,就是官府本身所制发的度量衡器也常相矛盾,与法定标准不一。如宋代于标准的官斛之外还有加大的官斛,这是由征收税粮加收耗米而起,一旦耗米形成定例,加大了的量器就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官府征收场盐也用大斛,情况类似。另一方面交付官物则往来用不足量的“官省斛”,比足斛要小得多。时至清代官斛仍有大有小,标准斛称仓斛、平斛,以加耗之名加大的称洪斛。收粮放米各有不同之斛。这都是官器系列中的大小殊用之例。“上操度量,以割其下。故度量立,主之宝也。”(《韩非子‧扬权》)前人这句话一直为后王所遵。大进小出,始于官府,上行下效,私人亦各自为制,变本加厉,再难收拾了。

        度量衡的紊乱,弊莫大焉。地主、老财、官府本身用大斗小秤重入轻出,欺罔平民;髙利放粮债者用小斗量出大斗收回,剥削农民;商品交易时平民更易受奸商的蒙蔽,处处吃亏。民间谚语有“北斗七星、南斗六星,加福禄寿三星”之说。这是说一斤应给足分两,如少给一两折福,少给二两折禄,少给三两折寿。可见劳苦大众对剥削者使用小秤的诅咒。早在战国时庄子已说过“剖斗折衡,而民不争”(《庄子‧胠箧》),这也是吃足了度量衡中弊端的苦头,而提出的流于偏激的抗议吧。

        各朝各代对度量衡的紊乱,虽也有整顿之举,但检定、检查措施很少落实,经唱议于一时,未久,督察之力渐弛,取缔之功随失。黠吏有塞责之意,贪官多取赢之心,豪家擅私制之利,奸商乐欺罔之便,这就是度量衡不能统一的症结所在。

        既然度量衡如此紊乱,在令人目眩心迷的现象面前如何求得一个标准的量值呢?有些人士就是津津乐道度量衡的分岐紊乱,而认为中国度量衡在历史上漫无定制,许多与计量有关的历史研究工作简直无从下手,度量衡史的探索并无多大实用价值。这种识识未免过于悲观。

        应该承认,中国历来是个大国,各个地区之间、官民之间、行业之间度量衡并不完全一致,这在计量时确是应予注意的,能分清情况分别计算,就应区别对待,不可笼而统之。但决不能因度量衡的复杂性,而否定计量的可能性。在使用全国性的数字时,按当时中央政府统一规定的度量衡制度(官制、官器),来理解数字所用的计量单位的长短大小轻重,这原是未可厚非的(如无法分清各地区不同的度量衡而加以分别计算或统一折算的话)。在不同时期对比时,纵然在各自的全国性数字中(如亩积、亩产),夹杂了一些地区性的度量衡差异,但这也有差异,那也有差异,前后口径倒也一致,拿来比较,尚无多大妨碍,尤其是看其增减趋势、幅度;尚不算太违反统计上可比性的原则。而且由于征粮、岁派、和买,都来自于官,各地也不能不采用官定的度量衡器,在中央政府控制力强大时,还较注意度量衡制度的统一,要求维持度量衡器的标准时,地方度量衡的差异又有趋向统一的力量与之相抵消。因此,不宜把度量衡的差异看得太绝对化。何况在历史计量中,研究的主要是官私关系,既然此际用的正是官定的度量衡,非主导地位的民间度量衡的紊乱对度量衡史的研究,就无过大影响,商民关系中因度量衡而产生的具体问题,与之并无多少牵连。我们就是从这样的认识出发来处理中国历史上的度量衡问题的。如果不承认这一点,则整个历史就很少可用的数字了。

        当然,在利用度量衡的历史资料时,账还是应该尽可能算得细些,不要把各时期的度量衡搞乱搞错,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度量衡差异不能视而不见,而应该尽量作些具体分析。尤其是在微观分析以及应用典型资料时更应如此。

        如研究粮食亩产量应用某地的方志材料时就不能不先弄清当地的亩和石究竟有多大,否则就会得出错误的概念。

        在研究度量衡的差异中、官制与民制的分岐中,还要看到两者也有合流的趋势。官制与民制两者诚然各有使用的范围,但并不绝对排斥,官器往往是从旧日的民间度量衡器转化过来。两者在空间上相对立,但时间上却统一起来了。(梁方仲语)如尺度在民间越益加长,官府为了多征收实物,后来也就以民间常用的“市尺”为官尺了。在权重方面,由于市肆交易,小秤只对售卖方有利,“巿秤”不是加重而量减轻趋势。官府,作为卖方时,其官秤的减轻,正是受巿秤影响而与之取齐。

       看来研究度量衡史不能因所存在的岐异而心生疑虑,止箸不前,因噎废食是不必要的。自然,囫囵吞枣,食而不化,也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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